承揽款项或打水漂 几经波折终解心焦

日期: 2021-10-18
作者: 屠惠英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一家经营、制作、发行电视剧、宣传片等业务的公司。2016年7月,委托人与X公司签订《企业宣传片制作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委托人为X公司制作宣传片,X公司支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履行了设计、拍摄、制作等所有义务,而X公司陆续支付30%款项后,70%余款一直未予支付。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所涉债务较多,委托人面临无法获得清偿的风险。该案件委托我所办理后,承办律师经过提前分析解决潜在争议焦点问题--诉讼--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支持--申请恢复执行--司法拍卖--达成和解--终结执行等流程,在X公司所涉案件其他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办案实录

2019年2月,我接到委托人来电咨询,称X公司拖欠合同款项未予支付。两年多来,委托人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讨,X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一定会支付,但一直未履行。经委托人初步了解,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所涉债务较多,该笔款项可能会打水漂。委托人对此比较焦急。在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后,本律师进行了进行诉讼前的法律审查。经分析,律师归纳了以下几个潜在争议焦点问题,并予提前考虑解决:


1.本案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显示,X公司应于2016年8月16日支付尾款。这个期间若无中断、中止事由,至委托人咨询时,已超过当时法律规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委托人虽然提交了多个关于催讨的录音,但通过分析,该些录音存在通话对象身份不清晰、欠款过程及欠款金额等要素不明等问题,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为解决该问题,律师向委托人仔细说明录音证据成为判决合法证据的条件、谈话中需要注意固定的基本要素以及保存原始载体、保持完整录音内容的重要性,并提醒委托人在谈话时切勿激动争吵,重点对委托人曾对其进行过催讨等事实进行固定。委托人按要求重新进行了录音取证,提前有效解决了诉讼时效可能超期的问题。


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本案X公司住所地在绍兴市某区,按照民事诉讼普通管辖原则,管辖法院在绍兴市某区。而委托人住所地在杭州市某区。为方便诉讼和未来的执行,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委托人所在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确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杭州市某区作为本案管辖法院。


3.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损失?


因委托人与X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延期支付利息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律师仔细梳理了《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对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逾期付款损失如何主张进行了规定,而该案属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我方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剩余款项自应付款项次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之诉讼请求。


因我方提前对潜在争议焦点问题作出分析解决,本承揽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开庭并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因X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我方申请法院执行。因X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杭州市某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进入僵局。


为破此僵局,律师在国家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查看了X公司申报的年报,发现原股东实缴出资为0。律师又专程前往X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了其工商登记信息。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X公司两股东认缴期限已届满,但未履行出资义务。2016年6月,其中一股东在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转让方股东实缴0万元,受让方股东以0万元受让该股东在X公司的所有股权。据此协议,受让方股东对转让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为知道。为此,律师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申请追加受让方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转让方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该申请却被法院裁定驳回。


针对上述申请被驳回的情况,律师并不气馁,考虑在申请X公司破产清算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选择合适方案。经过比较,认为申请X公司破产清算耗时太长,于是和委托人商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因距离上次调查工商信息已有几个月,为掌握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律师再次前往X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为确保案件执行,律师又冒着酷暑,前往股东住所地调查财产,并对调查发现的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2020年7月,律师以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提起异议之诉,依法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并由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法申请追加受让方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由受让方股东在转让方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期间因疫情影响,且承办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与财产保全三项业务的法官均不相同,为顺利推进案件进程,律师与各法官联系沟通了不少次数。


执行异议之诉开庭后,因我方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由原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由受让方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十八条规定,这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股东责任承担方式描述略有不同,法官对在执行阶段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提出疑问。律师向法官提交了法律适用具有相似性的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申1768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例,并提出根据 2020年7月31日最高院出台《关于统一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最终律师观点、我方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件经申请恢复执行,委托人在收到法院车辆拍卖款项后,剩余款项与其中一股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该和解协议正按约履行中。在X公司所涉案件其他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委托人对自己获得的执行效果深感欣慰。

办案心得

1.要提前关注潜在争议焦点。案件不同,争议焦点也不同。在诉讼前,律师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前分析、解决潜在争议焦点问题,从而在庭审时做到有的放矢。


2.要重视提前调取、收集证据。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律师要通过对案件已有证据材料的分析,提前调取、收集对己有利和对对方不利的证据。这对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具有十分有力的作用,也能为赢得胜诉提供保证。 


3.要与当事人等各方进行及时充分沟通。在办案过程中,既要重视与委托人的沟通,通过沟通掌握当事人的诉求,更要重视与法官的沟通。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因战线较长,律师与各阶段的承办法官沟通不下数十次,为案件的处理赢得了先机。


4.要尽心尽责履职。当事人出于信任,将案件委托给律师,律师自当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尤其在案件进入僵局时,要锲而不舍,尽心查找财产线索、查找适用法律、调整对应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屠惠英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