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解窝工损失认定裁判规则

日期: 2021-10-26
作者: 閤成鑫

窝工是指承包人所安排的工人、机械超过了实际施工需要,导致工人、机械的效用不能有效发挥。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存在周期长,技术复杂,涉及人员多,易受外界影响等诸多因素,施工过程中难免出现窝工现象。


民法典对可以提出窝工索赔的情形作出如下规定: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32条规定: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实践中,造成窝工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窝工。


二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窝工。


三是因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窝工,如不可抗力等。


笔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有关窝工索赔的案例进行梳理,归纳出如下裁判规则:


(一)合同约定放弃窝工索赔的从其约定


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案例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因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在施工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经由乙方在增加的措施费中包干考虑)”依照前述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顺延工期,但不再承担承包人的停、窝工损失,故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承担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二)承包人对于窝工损失负有举证责任


1.承包人提出窝工索赔需证明窝工损失实际发生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35号案例认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窝工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实际发生,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2.承包人提出窝工索赔需证明窝工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1455号、(2018)最高法民终153号等案例认为:承包人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窝工的,对于承包人主张的窝工损失以及鉴定申请均不予支持。


3.承包人提出窝工索赔需举证证明损失数额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43号案例认为:对于工程款拖欠造成停工、窝工的损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由承包人予以证明。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导致鉴定机构无法确认该项损失的具体数额,此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损失的计算标准应具有合理性


最高院 (2018)最高法民终922号案例认为:承包人仅举示了单方制作的工作联系单及索赔费用明细表,并未举示由发包人指定的代表或监理公司确认的窝工签证,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窝工时间和数量,也未举示其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适当措施,法院无法确定其计费标准的合理性。


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829号案例认为:承包人提供了自行编制的工资表,工资表反映了承包人向其工人发放工资的情况,但表中领取工资的工人与案涉工程的关联缺乏证明的环节,同时工资表亦不能直接反映施工现场的窝工情况,故不应对承包人的窝工损失予以支持。

(三)窝工索赔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案例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中任何条款提出任何附加支付的索赔时,其应该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索赔款额。对于第一次停窝工期间的确定部分造价,经查明,是指既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日停窝工情况具体统计表,也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每月停窝工情况统计表,这说明对于这部分损失,承包人已经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索赔,且该索赔已经经过监理签字予以确认,故承包人的该索赔符合上述合同的约定,应予维持。

(四)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窝工均有过错,窝工损失由双方分担


最高院 (2019)最高法民终995号案例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发包人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其对工程逾期完工存在过错。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多次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因此承包人对逾期完成工程建设也存在相应责任。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应承担责任比例,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承担各自的损失。


作者简介:
閤成鑫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五部实习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辅修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