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时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

日期: 2021-11-25
作者: 韩腾飞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受人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给出卖人逾期付款违约金。在买卖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时,出卖人该如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呢?可能很多出卖人会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19日之前)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9年8月20日之后) 为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虽然该标准能得到法院支持,但该标准并不精确,且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对上述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解析


依据以上新旧规定可知,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时,简单地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会导致出卖人实际能获赔的金额低于依法能获赔的金额。


以上新旧规定均涉及一个概念,即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以上新旧规定所述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50%.

三、举例说明

(一)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


例如:张三从李四处购买服装,张三本应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支付货款,但直至2021年7月15日其仍未支付。


张三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截至2021年7月15日,其逾期时长为2年。经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年期)为4.75%。在此基础上加收30%-50%为6.175%-7.125%。即此种情况下,李四可在年利率6.175%-7.125%之间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二)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


例如:张三从李四处购买服装,张三本应在2020年7月15日之前支付货款,但直至2021年7月15日其仍未支付。


张三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经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在此基础上加计30%-50%为5.005%-5.775%。即此种情况下,李四可在年利率5.005%-5.775%之间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作者简介:

韩腾飞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