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最佳时间

日期: 2021-12-21
作者: 吴宇翔


近年,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款项的付款模式逐渐被企业采纳,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进行提示付款的时间将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什么


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相较于传统商业汇票主要区别是形式的不同,但仍属于商业汇票范畴。


二、提示付款时间对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影响


持票人在不同时间进行提示付款操作,会对票据权利的实现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可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因此,关于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可以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时间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可见,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若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拒付追索,但可以等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若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的规定,持票人仅在票据到期日前进行过提示付款操作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状态可能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拒付追索)”、“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再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过提示付款操作,但被拒付的,持票人有权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的规定,持票人仅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进行提示付款操作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状态可能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3、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


再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知,持票人未曾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超过提示付款期进行才提示付款操作被拒付的,持票人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的规定,持票人仅在超过提示付款期后进行提示付款操作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状态可能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逾期提示付款(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保证人)”,若持票人曾在提示付款期内进行过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又进行提示付款操作被拒付的,则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


4、特殊的票据状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文件规定,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收到持票人接入点提示付款信号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的系统将提示付款信息入库,并根据提示付款时间修改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或“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同时系统向承兑人接入点转发提示付款信息。


由此可见,无论持票人在什么时候进行提示付款操作,票据均会经历“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再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可知,只要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的,即便承兑人对收到的提示付款信息不作应答,接入机构也会根据承兑人账户余额代为作出付款应答或拒付应答,导致票据状态变更。


但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来看,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接入机构并不会代为作出应答反应,若承兑人不主动进行应答操作,则会导致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会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因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并不符合《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行使前提,实务中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时,持票人是否对前手享有票据追索权存在不同观点:

有法院观点认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实质上系承兑人消极履行兑付义务,构成拒绝兑付。【(2019)豫04民终2909号判决书、(2021)川0402民初3939号持该观点】


也有法院观点认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还不足以认定承兑人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上的拒付证明,持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2019)闽04民终1951号】


三、票据权利行使期限


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后被拒付或承兑人长时间未在票据系统进行应答的,持票人应关注票据权利行使期限。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关于持票人票据权利行使,根据上文所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索所有人)”时,持票人享有对前手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的追索权、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自票据到期日期2年的票据权利;


2、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时,持票人享有对出票人和承兑人自票据到期日期2年的票据权利;


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时,无论按上文所述的何种观点,持票人至少享有自票据到期日期2年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


四、结语


综上,持票人应关注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到期时间,应确保在提示付款期内(即票据到期之日起10日内)进行提示付款操作,若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付或承兑人长时间未在票据系统应答的,持票人应关注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限,否则难以保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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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宇翔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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