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解伪造公司印章之罪

日期: 2022-01-01
作者: 高昊天

一、案情简介

徐某以从事个体建筑业为生。2018年期间,徐某通过挂靠浙江J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承建A工程施工项目。在该项目的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其私刻该公司的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并通过这三枚伪造的印章,虚填收据向公司财务部门冒领工程款合计133万元。此后其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证实案涉收据上的三枚印章印文并非浙江J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真实印章盖印形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604刑初374号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徐某伪造公司印章,侵害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1.如何界定伪造公司印章罪中“印章”的范围?


我国刑事领域现行法对这一罪名中"印章"的范围尚未作详细说明,公安部发布的《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印章包括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观点,可以将伪造公司印章中的公司印章限定为公司的法定名称章,冠以公司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业务专用章。2017年12月,为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防止执法偏差,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简称“《会议纪要》”),其中第四条规定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印章,不仅包括公司公章,还包括公司项目部章、合同专用章、技术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因此,前述案件中徐某私刻的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均属于广义的公司印章。


2.     是否所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都成立本罪?


“伪造”非变造,伪造是使用它物,制造一个与原物相同或近似的物品。伪造公司印章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纵观刑法的体例而言,本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犯罪,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及真实存在的公司的信誉、利益。


目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只笼统地规定了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的通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法条的字面来看,伪造公司印章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就应构成本罪,但现实并非如此。除了刑法规定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也规定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行为人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首先是违反 《治安管理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前述的《会议纪要》中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为浙江省范围内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该类案件时判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严重程度提供了一定的参考,“项目经理、承包人伪造一枚上述有关印章且直接获利 6万元以上或造成 3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伪造三枚以上印章的,可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除了可以从客观上看其伪造公司印章的数量、用途外,更重要的是审查其伪造行为是否能够达到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被伪造的公司的信誉、利益,通俗来说就是其伪造的印章是否足以引起一般大众产生误认。


在实践中,往往行为人伪造公司印章的实质目的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如本案中的徐某实际上是为了向公司冒领工程款,而在其他案件中也有行为人借助伪造的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租赁、买卖、借款等合同,给公司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对项目经理、承包人此种将伪造印章作为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及其他损害企业利益等其他更严重犯罪的一种手段行为时,通常构成伪造印章罪与其他罪名的牵连犯,此时司法机关一般秉持从一重罪处罚原则依法处理。


三、律师建议


公司印章的本质是公司的意思表示,代表公司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鉴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印章的管理规定较少,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公司内部有必要对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而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的特殊性,企业运营过程中私刻印章、盗用公章、冒名签署等安全隐患较大,在此本文建议;


第一,施工企业务必重视印章管理,加强用印管理流程,制定严格印章的使用审批及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登记,定期检查印章的使用情况;


第二,企业要加强对实施施工人、项目经理授权的管理,禁止概括授权、无有效限授权以及工程款、货款的结算权;要在施工合同、承包协议、挂靠协议中明确其权限;在项目工地公示牌以及与施工相关的签证、会议纪要、联系单、往来函明示其职务、职权,以防止其相关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


第三,当发现公司印章遗失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可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知会合作方及潜在客户尽可能地预防,避免被伪造者欺骗;


第四,若公司在日常的业务、财务自查或经交易相对方提示发现存在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等人员伪造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情况时,应在尽可能固定相关客观证据(包括行为人利用该伪造的印章进行交易的合同、协议等文书原件、复印件等)的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借助刑事司法手段尽快查明违法事实,控制企业涉诉风险,降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

作者简介:

高昊天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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