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变更登记后,投资人要求解除增资协议、返还投资款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投资人A与目标公司B签订了《增资协议》,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后,A经过合法的增资程序已成为B公司的股东,并完成了变更登记。因为种种原因,投资人A欲解除增资协议,并要求公司B返还其投资款并利息,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可以抽象为三个法律问题:
1《增资协议》能否解除?
《增资协议书》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当满足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即可解除合同。
2在投资人已经完成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能否主张由合同相对方返还已实际缴付的出资款?
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多数出资人主张返还实缴出资额的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大部分法院在裁判时,会结合系争合同的性质和钱款的性质,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处理系争合同的解除后果。摘录以下判决供读者鉴赏:
【(2019)沪01民终11265号】:认为从增资协议书的约定来看,投资人A的投资款是其作为目标公司B新股东所需缴纳的出资,并非是对目标公司享有的普通债权。在经过目标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后,投资人A的股东身份、认缴数额、股权比例及公司注册资本均已对外公示,该投资款转化为公司资本性质,已形成公司资产。投资人A所谓因系争增资协议书解除而要求返还出资,从本质上说是基于其股东身份的退出。因股东认缴、出资、登记等均需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增资的程序完成,股东退出公司,包括采取何种退出方式、资本、股权的处分等等,亦应当适用《公司法》作为特别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投资人A要求将其出资直接返还以“恢复原状”,实质上等同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任意抽回出资,将造成目标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显然有违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债权人利益保护。
【(2019)川01民终14915号】:除受合同法调整之外,还应受公司法调整。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注册资本是公司履行义务的基本保证,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最低财产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经法定程序。因此,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投资人A经增资成为目标公司B股东后,其出资已成为B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A则享有与出资对应的股权,可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抽回出资。
【(2018)新43民初12号】:与非货币出资不同,货币一经向公司交付,货币所有权即归属于公司,即出资人向目标公司的投资款已转化为公司资产,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目标公司有权将该款项用于公司的经营,非经法定程序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否则属抽回出资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3《增资协议》解除后,出资人该怎么办?
出资人应根据《公司法》之规定,通过减资程序、股权转让等机制完成退出,拿回投资款。
总结:
该问题涉及到《民法典》合同编及《公司法》的竞合适用。对于《增资合同》能否解除,司法观点并无争议。虽为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变动的原因行为,但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上仍然属于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当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增资协议》得以解除。
但在公司的增资过程中,不仅是出资人单方的出资义务,更涉及到公司增资的法定程序,完成了对外的公示变更。出资款更是转换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经营和承担债务的基本保障,而出资人则获得了相应的股权。这是现代有限公司得以运转的制度基石。故《增资合同》解除后,并不当然发生股东退出、公司资本变更、股东出资返还的效果,而需适用《公司法》之特别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完成退出。
作者简介:
閤成鑫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五部实习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辅修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