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经营的公司欠债了,配偶要承担偿还责任吗?

日期: 2022-04-27
作者: 马幼蓝


小丽的老公小伟多年前开了一家装修公司,可是近年来因为房产公司业务延伸到精装销售,公司的业务受到冲击。为了能维持经营,小伟向朋友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现在还款期限到了,钱却还不上,朋友便把小伟和小丽一起诉上了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小丽觉得,朋友太不讲理了,这公司一直是老公在经营,平时她既不参与也不过问,情况也不了解。借钱的时候她也不知道,更没有签字同意。公司欠的钱,她又不知情,难道这也要承担责任吗?

像小丽这样的情况,现实生活中不在少数。老公借的钱用到了公司,老婆要承担责任吗?

这其实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有三个标准:一、夫妻双方有共同意思的借款,即共债共签;二、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借款;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

小丽的情况涉及是第三种“共同生产经营”情形,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关键要看小伟的装修公司是不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怎么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如果借款确实用于公司,且存在以下情形,根据以往法院判例,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债务:

情形一:装修公司的股东只有小伟和小丽两人,也就是典型的“夫妻店”;

情形二:装修公司股东系小丽和小方;

情形三:装修公司创始股东为小丽和小方,后来小丽把股权转让给小伟,小丽不再是公司股东;

情形四:装修公司股东是小伟和小方,但是小丽在公司担任了法定代表人、经理或监事等职务;

情形五: 装修公司股东是小伟和小方,但是小丽家的房款、车款是由公司转账支付的;

情形六:装修公司股东是小伟和小方,借款人虽是小伟,但借款打入小丽银行帐号;

……

所谓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当是夫妻有“共同”生产和经营的主观合意和客观行为,但在现实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界定往往是模糊不明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仅从“共同”之意来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有时也会考虑配偶是否知情而未明确表示反对、非举债方配偶是否受益等方面因素。

要想避免公司之债或者配偶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的债务与家庭和个人混同或牵连,律师建议:

1. 尽量不要设立股东仅有夫妻二人的公司;

2.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配偶最好不要在该公司担任高管等职务;

3.不参与公司经营一方的配偶应有独立的工作和合法稳定的收入;

4.不参与经营的配偶应避免在用于公司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对赌协议等文件上签字;

5.不要让自己的银行卡与公司经营有转账往来;

6.公司借款后,家庭尽量不要购置房产等金额较大的财产。

马幼蓝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负责人

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

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