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职工发的饭卡,离职时应不应该将饭卡余额提现?

日期: 2022-05-07
作者: 刘效权


最近,接触到一个仲裁案件,涉及到职工离职时饭卡余额如何处理,一个非常小众的问题。

记得刚毕业的时候,单位有食堂,跟大学时候一样,发给职工饭票,有的是塑料的,有的是纸质的,花花绿绿的小票子,早中晚可以去食堂吃饭,不知道谁还保留那时候食堂的饭票,可以留作纪念的。现在很多企业,大多将食堂外包出去,给职工发饭卡,每月打一定数额的餐费,供职工用餐;也有园区里的企业,直接把餐费打到员工工资卡里,让职工自己解决午餐。

发饭卡的,在职工离职的时候,饭卡里往往还有余额,对这部分余额,没有用完的餐费,企业应不应该给职工提现呢?

笔者通过“饭卡”、“折现”这两个关键词,找到10多个案例,进行了整理。从检索到的案例看,大部分不支持余额提现,说理部分都比较简单,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归纳了这些判决,对饭卡余额的性质,有各种说法:

一、福利说

上海市一中院和武汉市中院,分别在2017年、2020年的两份判决书中,持此观点,均认为用人单位发放至劳动者饭卡中的饭贴、就餐补助,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就劳动者离职时,饭卡中未消费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折现,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上海市一中院支持将饭卡余额折现给劳动者;而武汉中院认为,用人单位有餐补不得兑现的规定,不予兑现。详见(2017)沪01民终7825号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终87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工资说

北京市一中院在2014年的一份判决书中认为:公司每月固定向职工支付餐补,该项费用虽然以虚拟货币方式支付,但仍然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故应当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

至于是否可以折现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职工持有餐卡并可以在公司所处园区内的第三方餐厅持卡就餐,其已经享有了对餐卡内餐补款项的支配和使用权,因此,不支持退付现金的诉请。详见(2014)一中民终字第10079号民事判决书。

三、补贴说

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则认为,关于饭卡内余额,属于公司特定补贴项目,卡内资金只能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消费。不支持职工要求对卡内余额进行折现的请求。详见(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1129号民事判决书。

四、约定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2018年一份判决书中,认为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员工在食堂内餐费可以折现,而不支持折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也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饭卡余额可以折现的约定,也不支持折现。详见(2018)京0108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1民初19797号民事判决书。

就这十多份判决中所列,我们用排除法来看,工资说肯定不成立,什么是工资,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就是以货币形式发给职工,什么是货币,就是人民币啊,虽然饭卡里的钱也是用人民币计算的,毕竟不是人民币。笔者更认同福利说,其实补贴说也可以看作是福利说的一种,福利本身应该有职工均等的特点,高管发饭卡里的餐费也跟普通职工一样多,它是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职工的一种方式,一种补贴方式,至少这一点,具有福利性。

餐费的性质问题,比较复杂,实务当中,有认为是工资报酬的,也有认为是职工福利的。这就涉及到所发放的餐补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在财政部的一份文件中,规定企业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的,属于福利费开支;同时规定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因此,笔者认为,企业给职工发放的餐补的性质,可以根据发放形式确定,现金发放的,列入工资总额范畴,打入饭卡形式则属于福利范畴。如果这样理解没有错的话,企业所发放的饭卡应属于福利范畴,在职工离职时,对饭卡的余额就不应当提现。

刘效权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大学 MBA课程教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组成员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

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