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日期: 2022-05-10
作者: 陈翥


最近,笔者正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该案件中借款人小张向我方当事人借了一笔款项,指定我方当事人将款项打到了第三人小刘的银行账户。

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借款人小张已经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早已不具备还款能力。此时如果直接起诉小张,官司固然能赢,但借款难追——一个已经被执行的失信人哪里还有钱偿还我方的借款呢? 

于是我们想到了当初用于收款的那个银行账户,那么,是否能把小刘同样列为被告呢?

经过一番检索,我们找到了相关案例: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191号。

在这起案例中,法院最终认定银行账户的出借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认为银行账户的出借人与原告的财产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原告与银行账户出借人的各自过错,法院酌定银行账户出借人在借款人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可见,如果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给别人使用并给他人造成损失,那么出借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笔者代理的这起案件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小刘的行为是否属于出借银行账户?

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银行账户户主将银行账户交给借款人长期保管并使用,安吉县人民法院由此认定该行为属于出借银行账户。相应的,在东鹰律所代理的这起案件中,如果借款人小张同样长期保管并使用属于户主小刘所有的银行账户,那么户主小刘的行为也会构成出借银行账户。

此时我们把小刘同样列为被告不仅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还能让我方当事人在打赢官司之外,多一分拿回钱财的保障。

一直以来,中国司法面临着执行难的窘境,在这种现实之下,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只有真正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抓住案件事实中的每一个关键点,下苦功夫遍寻相关案例,才有可能在打赢官司之外,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相关规定及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陈翥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三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