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无效与可撤销

日期: 2023-02-09
作者: 马幼蓝 刘效权

笔者律师团队最近代理一起案件,A公司大股东W先生向B公司借款200万,A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逾期未归还借款,债权人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W归还借款,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B公司出具了A公司为W股东借款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但是,A公司有四名股东,股东会决议中仅有三个签字,一个是借款的W股东,一个是现股东,一个是前股东;这份股东会决议中,签字股东中真正有表决权的仅为一人,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表决的比例未超过一半以上,那么该股东会决议是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还是根本尚未成立的决议?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以往法院的判例:


案例一:南京某有限公司与马某、蒋某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马某和蒋某起诉要求确认公司2015年6月30日股东会决议无效,理由是该股东会决议上,马某和蒋某两股东签名系伪造,故股东会决议未达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该决议应确认无效。


一审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支持两股东诉请,认为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审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股东会决议为可撤销决议,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两股东诉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股东会决议尚未成立,故两股东要求确认决议无效前提条件未成就。


案例二: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张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经法院调查后认定事实为:2016年2月26日河南省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17位股东中有8位股东为代签,剩余股东签名表决权未超过三分之二。


一审长垣市人民法院认为股东未授权在股东会决议上代签系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确认河南省某有限公司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二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维持原判,驳回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上诉;


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会决议》无效,驳回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上述两个案件的案情差不多,都是股东会决议上股东签名系未经授权的代签,最终表决比例均未通过法律规定。但不同法院对《股东会决议》的性质认定却不相同。那么,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究竟是未成立、是无效、亦或是可撤销,应当如何界定和判断?


笔者认为,这三者的差异,和决议的瑕疵程度是不一样的。未成立的股东会决议是指该决议自始不存在;决议无效的前提是存在该决议,但是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无效,无效是自始无效;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前提是存在且在撤销前有效,决议虽有瑕疵,但是如果未在法定除斥期间提起撤销之诉,则决议仍为有效。


一、关于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


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主要分为五种情形:(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款情形的,属于公司股东会决议尚未成立。


二、于股东会决议的无效


依据的主要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以下违法行为属于“无效”情形: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会决议、对不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事项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违法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违法任免公司人事的股东会决议等等。


三、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撤销


依照的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使撤销权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除《公司法》相关规定外,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决议可撤销指在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决议的撤销,相较于决议无效或决议未成立的瑕疵,相对轻微,比如决议通知时间没有提前15天,比如股东会召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会议通知的方式不符合要求或者会议决议内容超越通知内容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而非股东取得决议起算,该除斥期间是固定的,不中断不中止,如未在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则权利消灭。


实践中,很多诉讼参与人对于股东会决议,是不成立、可撤销还无效,不能做到很好的区分和界定,致使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而败诉。公司纠纷往往更加纷繁复杂,涉及到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确定其不同情形,从而更能有效精准解决公司纠纷。


马幼蓝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负责人

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

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刘效权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大学 MBA课程教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组成员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

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