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涉税事项处理刍议——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日期: 2023-02-07
作者: 刘效权、连逸夫

关键词

纳税申报、税务处理、罚款、发票


基本案情

杭州富阳受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降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受降建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担任受降建筑公司管理人。


破产清算程序中,在富阳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成功收回100多万元的工程款。与此同时,发包方提出,因其已实际支付工程款,同时涉及工程审计,需要受降建筑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管理人积极协调相应涉税事宜。


管理人涉税事项总结

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接管职责,但并未明确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涉税事项处理,由于涉税事项的专业性,仅就本案中涉及的问题作讨论。


一、管理人是否有代债务人企业申报纳税的义务

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的涉税事项处理,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并依法进行相应民事活动。因此,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此时,可将按期纳税申报的义务履行理解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接管债务人电子税务局

无论是纳税申报还是其他涉税事项办理,大部分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时应当接管电子税务局的账号(企业的统一信用代码)及密码。如债务人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配合,管理人可以在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电子税务局密码重置。密码重置程序一般需要出示破产裁定书、决定书、介绍信等文件。


另,在接管时需要注意对税盘或是UK的接管,如没有相应的税盘,将无法在电子税务局上导入增值税申报数据。


三、失控发票处理

如债务人未主动报告发票失控情况,但在注销阶段被核查发现的,税务机关可能重新申报税收债权(罚款),极易迟滞破产案件的办理进度。因此,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就应当着手发票的处理,应当首先明确债务人企业是否存在相应发票,如果有尚未开具完毕的空白发票,应当对该类发票进行接管。如确实无法接管或已经丢失毁损的,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就发票丢失、毁损作报告,并接受相应的行政罚款。


四、债务人税务行政罚款的性质及处理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及《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企业逾期申报纳税或发票丢失、毁损的,将产生相应的税务行政罚款。对于此类罚款的性质,《企业破产法》并未明确规定,实务中通常将该类罚款作为劣后债权,排在普通债权之后。


五、破产企业开具发票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常伴随着欠税而导致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形,为保障债务人企业能够正常进行对外经营,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出台政策。比如浙江省税务局在《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中明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纳税人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税务机关对历史欠税尚未清偿的破产企业应严格控制发票供应量,并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


小结

以本案经验,如果遗漏债务人企业应处理涉税事务会影响后期发票开具甚至税务登记注销,所以在管理人接管以及通知债权申报时,即应展开涉税事务核查并提示进行税收债权的申报等。债务人企业涉税事项的规范处理,不仅可以降低涉税法律风险,更是减少破产清算成本及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基于管理人职责的需要,应进一步强化管理人涉税事项的处理能力,高效有序推进破产清算程序。


刘效权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浙江大学 MBA课程教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组成员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

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连逸夫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律师,经济法学硕士,浙江工商大学财税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专注于民商事案件,主要领域为公司股权、财税法及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