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鹰解读 | 新《公司法》相关条款解读和提示

日期: 2024-02-22
作者: 汪波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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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汪波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施行,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法》相关内容作了两次重要修改。2023年12月29日,时隔30年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了《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新《公司法》共十五章二百六十六条,修订涉及多个方面,其中包括强化公司股东出资规定、优化公司治理,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制约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等人员滥用权利、完善公司设立及退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等等。


鉴于目前公司型的市场主体大部分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笔者梳理了一下,个人认为,新《公司法》的以下这些条款是应该需要认真解读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老板、股东着重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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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一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十五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解读和提示:上述条款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称谓的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法律后果规定;重新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间规定和新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履职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再称执行董事,改称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法定时间内及时选任新的董事或经理,新任董事未就任前原董事应当继续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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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二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和提示:该条款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责任承担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行为由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得以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行使行为有限制而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公司应严格约束并杜绝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滥用权利的行为,以免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以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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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和提示:该条款是股东禁止行为和滥用职权行为责任承担的规定。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或利用控制两个以上的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对公司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关联公司对其中一家公司的债务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在公司经营中,股东应自查和互查,坚决杜绝和消除股东滥用职权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避免因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东的行为给全体股东和公司或者关联公司带来损失和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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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四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和提示该条款是公司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的规定。规定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不再可以无期限地不缴纳认缴的出资,解决认股不缴的问题。而关于股东应在公司成立起五年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问题,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出台正式的规定。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存量公司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过渡期内将出资期限调至五年以内,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出资即符合要求。同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不需要调整出资期限。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因此,如果公司的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而且注册资本数额明显超过公司目前的经营需要和经营规模,笔者建议尽快决议调整减少出资和修改出资期限,避免承担出资责任。另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且符合“(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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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五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解读和提示上述条款是关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负有催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和股东经催告仍未出资时失权股权处理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或董事)负有催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未履行该项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股东经催促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应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丧失的股权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以减资形式注销。未按时转让或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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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六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和提示该条款是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抽逃出资发生后公司高管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该条款修订的重点是发生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后,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管将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公司高管一定不得默许或容忍甚至帮助股东抽逃出资,避免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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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七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解读和提示:该条款是关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需提前出资的规定。在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出资,避免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失信,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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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八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解读和提示:该条款是关于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权利的规定。加强股东权利保护,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效率与透明度。并规定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权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该条款修订的重点是:原《公司法》没有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的规定。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后,股东需要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员去做,让工作效率、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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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九


第六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八十三条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解读和提示:上述条款是关于公司董事会组成和监事会(或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组成和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优化公司治理,保障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或监事也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新内容。因此,可以考虑一下,公司只设立审计委员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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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十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解读和提示:本条款是关于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或未按期出资的股权,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现实中,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十分常见。第一种情况是:转让人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理论上说,股权出资应该由受让人缴纳,但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仍需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个补充责任,通俗一点说,就是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需要由转让人来缴纳。第二种情况是:转让人转让已届出资日期但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权,这种情况下,理论上仍应该由转让人来缴纳出资,但受让人知道上述情况仍受让股权的,应当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老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跟踪了解转让出去的股权是否完成出资,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更应该明确出资由谁缴纳的问题。不要以为股权转让出去就万事大吉了,否则老股东可能还要替新股东归还出资之债。而新股东如果知道老股东已届出资而未出资,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老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仍受让老股东的股权的,就需要与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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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波克 


汪波克,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刑事综合法律部负责人。


汪波克律师自1991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已逾33年。汪波克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企业)股权(财产份额)争议和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


汪波克律师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曾经代理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有:1998年,为“金华税案”中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金华县税务稽查局局长杨某某辩护,提出杨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杨某某在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裁定改为死缓;2005年1月,“婚礼门事件”发生,全国媒体高度关注。汪律师作为“婚礼门事件”中驾驶员何某某的民事代理人和刑事辩护人全程参与了该案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辩护。


汪波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于2008年,被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授予“2007年度刑事专业优秀律师”称号;2010年,被浙江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党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11年,被司法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确立为“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2012年7月,被浙江省直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公益律师”和优秀“刑事专业律师”称号;2012年,被杭州市委、市政府评为“2010—2011年度杭州市律师进社区工作优秀律师”;2018年荣获“杭州市民最喜爱的公益律师”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