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与探索 | 当类案异判成为关切,我们如何寻找确定性?

日期: 2026-03-16
作者: 杨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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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本所创始人兼名誉主任王建东教授主持,围绕工程建设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展开思考,诚邀各位“多出难题”,共同“破解难题”。



目次

主持人语:当类案异判成为关切,我们如何寻找确定性?

自序:让类案检索成为一种习惯

一、公平正义是裁判观,类案检索是方法论

二、用《论语》的心态对待类案检索

三、用希尔伯特第十问题看待类案检索的边界

后记:一切皆因缘



主持人语

当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引发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思考时,我们能否通过海量案例的梳理与比较,寻得相对的确定性?国锋、诗语新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检索与裁判尺度》正是以"类案检索"为切口尝试回应这个问题。这本书没有给出标准答案的“野心”,“商榷”与“探索”,恰是本书的底色——哪些争议已有趋于一致的裁判规则,哪些问题仍在“各说各话”,哪些“异判”背后有着合理的个案考量?这种呈现本身就是探索,而对个案的分析与对制度的理解,则构成了与同行、与裁判者的坦诚商榷。《商榷与探索》栏目这一期将这本书的自序与后记与各位分享,期待作者这份耐心与付出,能为法律实务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引发更多关于公平正义与规则统一的理性商榷。


自序:让类案检索成为一种习惯


司法公开改革的深入推进及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让类案异判问题被全面呈现并呈几何级放大,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这一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已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一视同仁本是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法律视域中更是如此,同样性质的案件仅当事人不同而裁判结果出现差异甚至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当事人显然很难信服。当败诉方拿出与其所诉案件类似但结果是胜诉的类案裁判文书时,无论是裁判者还是代理律师,抑或法学理论研究者,恐怕都很难作出有效的解释让当事人释然。在当事人眼中,自己不可能天天打官司,但仅发生的案件就被区别对待了,留下的只会是对法治失望的眼神。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所言:“裁判尺度不统一,是一段时间以来困扰民商事审判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也出台了系列的司法文件希望通过类案检索来化解类案异判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结合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从理论及实务角度对类案检索进行探索,希望以类案的比较分析推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的统一,逐步减少该领域类案异判现象。然而,当我们正式启动这项工作,着手检索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类案后才发现,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我们最初的设想过于乐观了。类案检索的基础在于“类”字,要关注裁判认知的统一,这里的“类”字就一定要具体,要小到仅是一个争议焦点或单一的法律适用层面,这样检索的类案才有可比较性。同时建设工程合同又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且争议极多的一类合同,需要进行检索的争议焦点就非常之多,对其作全面、系统的类案检索,对应的类案可以说是“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我们的精力暂时不足以支撑这项任务,同时这样检索后形成的成果在字数上一定是“鸿篇巨制”,也较难出版。所以我们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利息为例进行了系统的类案检索及分析,并在诉讼程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选取了主要焦点进行检索,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期望能引出更多的优秀力量加入,共同推动这一巨大工程早日竣工。


我们从事的主业是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实务,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进行类案检索研究只能算是业余爱好。类案检索的过程是艰辛而寂寞的,要在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中围绕一个小问题找出各种裁判情况,还要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裁判理由进行提炼总结,每一步都是枯燥的。是对建设工程法律行业的高度热爱与推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践规范与统一的迫切愿望,支撑我们取得了现在的成果。我们将对类案检索的一些感悟一并向读者汇报,希望能产生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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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平正义是裁判观,类案检索是方法论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石,立法上通过分配权利义务确立公平正义,司法裁判中通过调整权利义务恢复公平正义。每一个善良的裁判者内心深处都播种有一粒公平正义的种子,个案裁判中的出发点都是好的,希望通过不断努力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希望自己作出的裁判能成为经典,能经得起时间与空间的考验,甚至能成为一份伟大的裁判文书。这种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就如同世界观指引人们的行为一样,已成为一种潜在的裁判观,指引着裁判者的裁判行为。只是公平正义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答案,裁判者公平正义的裁判观自然也就很难有统一标准,会因为个人的阅历、认知、知识面、视野等因素有所差异,如个案公平与法律严格适用上的取舍、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的侧重点等,它们都和公平正义有关,但不同裁判者可能会有差异化的理念,基于不同理念作出的裁判也可能会不同。从某种程度上讲,类案裁判中的差异应是被允许的,作为裁判者要做的就是让这种差异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毕竟公平正义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通过严格的逻辑运算得出唯一确定的答案。在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商事领域,只要客观的公平正义能与个案中当事人主观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匹配,实现了比较中没有伤害的效果,那么个案裁判就实现了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的主观公平正义统一。


这就对裁判者运用公平正义的裁判观指导裁判提出了要求:如果没有更为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作出与众不同的裁判,而应保持裁判结论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的统一性。裁判者在个案裁判时,需要从更广泛的视野中丰富自己公平公义的裁判观的内涵:不仅要按照成文法的规则,结合案件事实来适用法律,还需要考虑同类案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情况,通过借鉴与比较,使将要作出的裁判能更接近客观的公平正义,且最大限度契合当事人对主观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类案检索制度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通过类案检索,可梳理已决的类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在比较总结中使即将作出的裁判更为妥当,进而更为有效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可以说类案检索是方法论,运用这种方法在个案中可以促进裁判公平正义,在司法层面能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当然也有助于裁判者个人公平正义裁判观的升华。



02.

用《论语》的心态对待类案检索

《论语》开篇三句话,大家耳熟能详。“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三句话一唱三叹,形成一定的美学效应,朗朗上口。一般认为这三句话讲学习、交友、为人的三方面,即学习要不断温习,温故可以知新;志同道合的朋友不远万里来相聚,是人生乐事;做人顺其自然,不强迫别人了解接纳自己。这三句话还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当我们将“学”解释为学说或主张、“时”解释为时代或社会、“习”解释为使用、采用时,三句话可以前后连贯起来,“自己的学说,如果被社会采用了,那就太高兴了;退一步说,如果没有被社会所采用,但很多朋友都赞成我的学说,纷纷前来与我讨论问题,我也感到高兴;再退一步讲,如果自己的观点社会不采用,人们也不理解,我也不怨恨,这样做,不也很君子吗?”这种理解在逻辑上非常严密,意思上也有一定的道理,这里无意探究孔子的原意,只是想将这种态度引入类案检索中来。


基于不同的职业分工,类案检索的侧重点存在差异。裁判者进行类案检索,目的更多在于服务裁判,使即将作出的裁判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实务人员进行类案检索,侧重于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找到依据,以说服裁判者认同自己的观点;理论研究人员进行类案检索,侧重于为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不同的样本素材,为自己的理论观点找到正面或反面支撑。从当前实践来看,实务人员是类案检索的主力军,基于代理案件的需要,他们会对类案进行系统全面的检索,甚至将检索结果形成报告提交裁判人员,以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然而,类案材料对裁判人员的影响程度难以评估,且裁判人员并非必须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类案材料作出回应。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若多次提交类案材料后,都是石沉大海,未获任何回应,你是否仍然坚信类案检索的意义,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坚持进行类案检索呢?笔者的答案是:还要信心十足地将类案检索这件事坚持做下去,做与不做是我们自己的事,看与不看是裁判者的事,就如同我们不能决定太阳几点升起,但我们可以决定自己几点起床一样。相信功不唐捐,坚持将个案中的类案检索做到极致,但同时也要抱着豁达的心态做类案检索。就像《论语》中的三句话一样,若我们类案检索的观点被裁判者采纳,自然欣然;若没有被裁判者采纳,但获同行认可与探讨,亦是乐事;即使既没有被裁判者采纳,也没有被同行认可,我们也要像君子一样不抱怨别人,因为我们扪心无愧、已经尽力。



03.

用希尔伯特第十问题看待类案检索的边界

大家都熟悉勾股定理,直角三角形两直角边平方和等于斜边平方,用代数式可以表示为“x²+y²=z²”,最为典型的一组勾股数莫过于3、4、5。但大家对费马大定理就不一定熟悉了,法国数学家皮埃尔·德·费马于1637年在勾股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设想,方程“xn+yn=zn(n>2)”是不存在非零整数解的,费马先生自己还卖了一个关子,在一本数学书的空白处写下“我已找到一种极好的证明方法,可惜页边太窄了写不下”。这个数学设想困扰了数学界300多年,一直到1995年才被天才的英国数学家安德鲁·怀尔斯证明。1900年的国际数学大会上,德国数学家戴维·希尔伯特提出一个包含23个未解问题的清单,其中第10个后来被称为希尔伯特第十问题,表述为“对于任意一个有理系数的多项式方程,我们能否在有限步内,判定它是否有整数解?”举个通俗的例子讲,如多项式“x²+y³=z⁴”是否有整数解?直到1970年苏联数学家尤里·马季亚谢维奇才有效证明了此类问题是无解的。可以说勾股定理是费马大定理的特例,而费马大定理又是希尔伯特第十问题的特例。一段数学史,说明了在很多问题上特例与一般的关系,也说明了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从特例到一般的过程可能是极其漫长且艰辛的。


我们检索到的类案都是一个个特例,要上升到共性的裁判规则本身就是不容易的,通过类案检索方法来解决类案异判问题,显然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法律共同体百倍的耐心与千倍的付出持续推进,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从特殊到一般的裁判要旨提炼过程中,由于检索人员认知角度的差异及文字表述水平的区别,所总结出的一般性裁判要旨难免存在偏差。社会生活带有感性色彩,存在很多具有不确定性的灰度地带,并非非黑即白、泾渭分明。争议上升为法律案件后,已决案件的背景、情节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或许检索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无法提炼为一般裁判要旨;或许本就不存在普适性的通用规则,适当差异化裁判具有其合理性。正如哲学中共相与殊相的争议,“追求共相的人很容易自诩掌握了绝对的真理,过于独断;只谈多元,又很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误区,认为没有绝对的对,也就没有绝对的错,在虚无中迷失人生的意义。你会发现,只有当我们认识共相,才能理解殊相。如果没有对普遍观念的追求,只追求个性化和多元化可能导致意义的消解,就像孔子临死之时对子贡说:‘太山坏乎!梁柱摧乎!哲人委乎!’”我们作类案检索时需要注意它的边界,正确看待类案检索制度,踏踏实实地做好检索,但又不过分夸大类案检索的功能;重视类案检索报告,但又不迷信检索结论,不强迫别人认可类案检索结论,要结合待决案件认定的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后记.

一切皆因缘

与建设工程法律结缘,得益于硕士研究生导师王建东教授的启蒙与提携。先生作为国内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专家,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方面,有着独到犀利的见解与丰富厚重的经验,他秉持“道器并重、学以致用”的理念,主张将理论与实践结合,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十多年来,我有幸参与先生主持的建设工程法律系列课题研究项目,收获颇丰;更有幸随先生奔走各地,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代理了诸多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受益匪浅。先生毫无保留地提供了平台,悉心传授知识与技能,只可惜我资质愚钝,不能系统领悟并传承发扬先生的真传。“夫使孔子名布扬于天下者,子贡先后之也”,我虽无端木赐之才,不敢自比子贡,但先生在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深刻见解与卓有成效的实践技能,无疑是行业的宝贵财富。传承与发扬这份财富应是所有建设工程法律从业者的共同责任。长大方知少年纯,回首才懂师恩深,再次感谢先生的悉心培育与无私提携。


与法律结缘的种子,萌芽于小时候家里的一场诉讼案件,而真正促使我选择法律专业的,则是高考填报志愿时一位好朋友父亲的引导。我对儿时家中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已经没有太多印象,只记得辛劳的父母在处理案件时,会顺便带我从山沟沟里到县城开开眼界。父母亲识字不多,一辈子在田地里操劳生活,如今已80岁高龄,仍不愿意离开乡村。他们身上刻着朴实与坚毅,藏着对生活的敬畏与尊重,含辛茹苦将我们姐弟几人养大。现在每每生活中出现困惑、工作上想偷懒时,父母的身影就会出现在脑海,像隐形的翅膀,给我力量与希望。感谢父母的养育,希望父母能健康长寿。如果说儿时的诉讼案件让我对法律产生了朦胧的好奇与敬畏,那么高考志愿填报时朋友父亲的一句话,便为我开启了学习法律的生涯。那位叔叔在法院工作;或许是无意中说出“读法学这个专业好”,这句话却影响了我的高考志愿填报。我高中读理科,数理化一直是我的强项,当时选择文科属性的法学,也许草率了点。但从踏上法律学习之路至今,已有23年。现在看来,选择法律确实是个正确的决定。理科的严密思维,为我从事法律应用工作提供了很大助力。记得上一本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表达技术与文本解读》中,关于合同条款书写的列举原则,我就完全是应用了数学中的集合原理进行阐述的。遗憾的是,那位叔叔在我大学刚毕业时便离开了人世,我倒是和这位朋友一直保持着联系。在这里向朋友父亲鞠躬,也祝福朋友好人一生平安。

结束学业后,我便一直在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执业。感谢事务所为我提供了养家糊口的平台。事务所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早已成为家园的主人,必将倾尽全力让家园变得更加美好。感谢事务所领导及同事的提携与鼓励,大家的帮助我会铭记在心。特别感谢亦兄亦师的孙华兵律师、袁庆文律师,你们的言谈举止,在我从青涩走向成熟的过程中起了潜移默化的深远影响,现在我的不少思维方式与工作习惯可能都有你们的影子。感谢喻棋火律师、方大明律师两位兄弟,我们相互帮助,在调侃中成长,在案件讨论中共同学习。感谢很多未曾谋面的朋友,你们的点赞与关注,是对我莫大的鼓励。感谢所有的客户,你们的信任与支持是我们不懈前行的最大动力。


感谢爱妻的温馨陪伴与辛苦操劳,正因有她,我才可以安心出差,能够静心投入心仪的写作之事;更感谢两个孩子带来的乐趣与动力,他们有效地冲散了我工作的疲劳。本书得以出版,这份成果里凝聚着你们的一半功劳。红尘牵手行,此生不负卿,感谢缘分的安排,愿晨起暮落、柴米油盐的普通日子里我们知足常乐。唯愿孩儿愚且鲁,无灾无难到公卿,在内卷的世界里,他们也不一定要到公卿,无灾无难、快乐长大,做个普通人也挺好。


感谢团队成员在工作上的配合与支持,尤其要感谢叶诗语律师,她不仅分担了大量的日常事务,更在本书的文字校对工作中倾注了诸多心血。最后,向编辑李沂蔚老师致敬,你的辛苦付出使本书早日与读者见面。当然因个人水平有限,本书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相关责任由我承担,也诚恳欢迎读者不吝赐教、予以指正。


缘分是一种美妙的存在。此刻伴着歌手五月的《缘分》中,我真诚地渴望与您结缘。


茫茫人海走到一起,算不算缘分

何不把往事看淡在风尘

只为相遇那一个眼神,彼此敞开那一扇心门

风雨走过千山万水,依然那样真

……

杨国锋

2025年1月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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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①刘贵祥:《关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思考》,载《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5期。

②陆源主编:《论语》,黑龙江美术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

③吴军:《数学通识讲义》,新星出版社2021年版,第108页。

④罗翔:《法治的细节》,云南出版集团、云南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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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锋、叶诗语律师合著新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检索与裁判尺度》,带您深入探讨。


本书以建设工程合同中利息为例进行了系统的类案检索及分析,同时详述了类案检索方法与工具、如何通过类案总结裁判趋势、律师撰写代理意见时如何引用类案等具体方法,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切实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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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目录

第一编

类案检索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概述

第一章 类案检索的争议

第二章 类案检索的价值

第三章 我国类案检索的实践

第四章 类案检索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类案的界定要素

第六章 类案检索层次

第七章 类案检索的基本方法

第八章 类案检索的困境与展望

第九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争议及类案检索应用


第二编(上)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程序典型争议类案精解

第一章 挂靠人起诉工程款的路径

第二章 鉴定费是否需单独提出诉讼请求

第三章 承包合同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权利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内部承包合同是否为平等主体间民事合同

第五章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纠纷是否按施工合同执行专属管辖

第六章 实际施工人能否排除承包人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第七章 合法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

第八章 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的发包人范围

第九章 发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能否计入支付总承包人工程款

第十章 能否提起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确认之诉


第二编(中)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典型争议类案精解

第十一章 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的处理

第十二章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后的预期利益赔偿的方案

第十三章 工程结算争议中的先开票后付款问题

第十四章 商票遭拒付后工程款债权的处理

第十五章 工程居间费用的处理

第十六章 发包人工期延误索赔

第十七章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索赔

第十八章 将物业确认作为退还质保金条件的效力

第十九章 背靠背付款约定的处理

第二十章 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的处理


第二编(下)

工程款利息计付典型争议类案精解

第二十一章 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否计算利息

第二十二章 工程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第二十三章 工程款利息应计算到何时结束

第二十四章 工程款利息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章 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

第二十六章 工程进度款利息计算

第二十七章 发包人是否需要向实际施工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二十八章 逾期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计算

第二十九章 停窝工索赔款可否计算利息

第三十章 支付款项先扣本金还是先扣利息


第三编

类案检索报告应用指南

第一章 类案检索报告的构成

第二章 类案检索报告模板

第三章 类案检索报告示范


后记:一切皆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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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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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锋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二部负责人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浙江省法学会科技与网络法学研究会理事



*声明:本文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