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与探索 | 当类案异判成为关切,我们如何寻找确定性?

本栏目由本所创始人兼名誉主任王建东教授主持,围绕工程建设领域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展开思考,诚邀各位“多出难题”,共同“破解难题”。
目次
主持人语:当类案异判成为关切,我们如何寻找确定性?
自序:让类案检索成为一种习惯
一、公平正义是裁判观,类案检索是方法论
二、用《论语》的心态对待类案检索
三、用希尔伯特第十问题看待类案检索的边界
后记:一切皆因缘
主持人语
当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引发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思考时,我们能否通过海量案例的梳理与比较,寻得相对的确定性?国锋、诗语新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检索与裁判尺度》正是以"类案检索"为切口尝试回应这个问题。这本书没有给出标准答案的“野心”,“商榷”与“探索”,恰是本书的底色——哪些争议已有趋于一致的裁判规则,哪些问题仍在“各说各话”,哪些“异判”背后有着合理的个案考量?这种呈现本身就是探索,而对个案的分析与对制度的理解,则构成了与同行、与裁判者的坦诚商榷。《商榷与探索》栏目这一期将这本书的自序与后记与各位分享,期待作者这份耐心与付出,能为法律实务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引发更多关于公平正义与规则统一的理性商榷。

公平正义是裁判观,类案检索是方法论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石,立法上通过分配权利义务确立公平正义,司法裁判中通过调整权利义务恢复公平正义。每一个善良的裁判者内心深处都播种有一粒公平正义的种子,个案裁判中的出发点都是好的,希望通过不断努力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希望自己作出的裁判能成为经典,能经得起时间与空间的考验,甚至能成为一份伟大的裁判文书。这种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就如同世界观指引人们的行为一样,已成为一种潜在的裁判观,指引着裁判者的裁判行为。只是公平正义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答案,裁判者公平正义的裁判观自然也就很难有统一标准,会因为个人的阅历、认知、知识面、视野等因素有所差异,如个案公平与法律严格适用上的取舍、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的侧重点等,它们都和公平正义有关,但不同裁判者可能会有差异化的理念,基于不同理念作出的裁判也可能会不同。从某种程度上讲,类案裁判中的差异应是被允许的,作为裁判者要做的就是让这种差异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毕竟公平正义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通过严格的逻辑运算得出唯一确定的答案。在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商事领域,只要客观的公平正义能与个案中当事人主观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匹配,实现了比较中没有伤害的效果,那么个案裁判就实现了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的主观公平正义统一。
这就对裁判者运用公平正义的裁判观指导裁判提出了要求:如果没有更为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作出与众不同的裁判,而应保持裁判结论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的统一性。裁判者在个案裁判时,需要从更广泛的视野中丰富自己公平公义的裁判观的内涵:不仅要按照成文法的规则,结合案件事实来适用法律,还需要考虑同类案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情况,通过借鉴与比较,使将要作出的裁判能更接近客观的公平正义,且最大限度契合当事人对主观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类案检索制度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通过类案检索,可梳理已决的类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在比较总结中使即将作出的裁判更为妥当,进而更为有效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可以说类案检索是方法论,运用这种方法在个案中可以促进裁判公平正义,在司法层面能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当然也有助于裁判者个人公平正义裁判观的升华。
用《论语》的心态对待类案检索
《论语》开篇三句话,大家耳熟能详。“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三句话一唱三叹,形成一定的美学效应,朗朗上口。一般认为这三句话讲学习、交友、为人的三方面,即学习要不断温习,温故可以知新;志同道合的朋友不远万里来相聚,是人生乐事;做人顺其自然,不强迫别人了解接纳自己。这三句话还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当我们将“学”解释为学说或主张、“时”解释为时代或社会、“习”解释为使用、采用时,三句话可以前后连贯起来,“自己的学说,如果被社会采用了,那就太高兴了;退一步说,如果没有被社会所采用,但很多朋友都赞成我的学说,纷纷前来与我讨论问题,我也感到高兴;再退一步讲,如果自己的观点社会不采用,人们也不理解,我也不怨恨,这样做,不也很君子吗?”②这种理解在逻辑上非常严密,意思上也有一定的道理,这里无意探究孔子的原意,只是想将这种态度引入类案检索中来。
基于不同的职业分工,类案检索的侧重点存在差异。裁判者进行类案检索,目的更多在于服务裁判,使即将作出的裁判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实务人员进行类案检索,侧重于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找到依据,以说服裁判者认同自己的观点;理论研究人员进行类案检索,侧重于为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不同的样本素材,为自己的理论观点找到正面或反面支撑。从当前实践来看,实务人员是类案检索的主力军,基于代理案件的需要,他们会对类案进行系统全面的检索,甚至将检索结果形成报告提交裁判人员,以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然而,类案材料对裁判人员的影响程度难以评估,且裁判人员并非必须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类案材料作出回应。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若多次提交类案材料后,都是石沉大海,未获任何回应,你是否仍然坚信类案检索的意义,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坚持进行类案检索呢?笔者的答案是:还要信心十足地将类案检索这件事坚持做下去,做与不做是我们自己的事,看与不看是裁判者的事,就如同我们不能决定太阳几点升起,但我们可以决定自己几点起床一样。相信功不唐捐,坚持将个案中的类案检索做到极致,但同时也要抱着豁达的心态做类案检索。就像《论语》中的三句话一样,若我们类案检索的观点被裁判者采纳,自然欣然;若没有被裁判者采纳,但获同行认可与探讨,亦是乐事;即使既没有被裁判者采纳,也没有被同行认可,我们也要像君子一样不抱怨别人,因为我们扪心无愧、已经尽力。
用希尔伯特第十问题看待类案检索的边界
大家都熟悉勾股定理,直角三角形两直角边平方和等于斜边平方,用代数式可以表示为“x²+y²=z²”,最为典型的一组勾股数莫过于3、4、5。但大家对费马大定理就不一定熟悉了,法国数学家皮埃尔·德·费马于1637年在勾股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设想,方程“xn+yn=zn(n>2)”是不存在非零整数解的,费马先生自己还卖了一个关子,在一本数学书的空白处写下“我已找到一种极好的证明方法,可惜页边太窄了写不下”。这个数学设想困扰了数学界300多年,一直到1995年才被天才的英国数学家安德鲁·怀尔斯证明。1900年的国际数学大会上,德国数学家戴维·希尔伯特提出一个包含23个未解问题的清单,其中第10个后来被称为希尔伯特第十问题,表述为“对于任意一个有理系数的多项式方程,我们能否在有限步内,判定它是否有整数解?”③举个通俗的例子讲,如多项式“x²+y³=z⁴”是否有整数解?直到1970年苏联数学家尤里·马季亚谢维奇才有效证明了此类问题是无解的。可以说勾股定理是费马大定理的特例,而费马大定理又是希尔伯特第十问题的特例。一段数学史,说明了在很多问题上特例与一般的关系,也说明了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从特例到一般的过程可能是极其漫长且艰辛的。
我们检索到的类案都是一个个特例,要上升到共性的裁判规则本身就是不容易的,通过类案检索方法来解决类案异判问题,显然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法律共同体百倍的耐心与千倍的付出持续推进,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从特殊到一般的裁判要旨提炼过程中,由于检索人员认知角度的差异及文字表述水平的区别,所总结出的一般性裁判要旨难免存在偏差。社会生活带有感性色彩,存在很多具有不确定性的灰度地带,并非非黑即白、泾渭分明。争议上升为法律案件后,已决案件的背景、情节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或许检索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无法提炼为一般裁判要旨;或许本就不存在普适性的通用规则,适当差异化裁判具有其合理性。正如哲学中共相与殊相的争议,“追求共相的人很容易自诩掌握了绝对的真理,过于独断;只谈多元,又很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误区,认为没有绝对的对,也就没有绝对的错,在虚无中迷失人生的意义。你会发现,只有当我们认识共相,才能理解殊相。如果没有对普遍观念的追求,只追求个性化和多元化可能导致意义的消解,就像孔子临死之时对子贡说:‘太山坏乎!梁柱摧乎!哲人委乎!’”④我们作类案检索时需要注意它的边界,正确看待类案检索制度,踏踏实实地做好检索,但又不过分夸大类案检索的功能;重视类案检索报告,但又不迷信检索结论,不强迫别人认可类案检索结论,要结合待决案件认定的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一切皆因缘

杨国锋、叶诗语律师合著新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检索与裁判尺度》,带您深入探讨。
本书以建设工程合同中利息为例进行了系统的类案检索及分析,同时详述了类案检索方法与工具、如何通过类案总结裁判趋势、律师撰写代理意见时如何引用类案等具体方法,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切实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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