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以为没砸到人就平安无事?小心侥幸换来刑事追责!

2026年8月,多家媒体报道,北京通州一位居民,为图省事,从9楼连续向下抛掷腐烂桃子6次,虽未砸到人,但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刑事拘留。
几乎同一时间,上海某小区居民深夜听到异响,查看后发现绿化带内散落一袋杂物。公安机关经调取监控,锁定13楼住户王某,其将一袋垃圾从窗户直接抛掷至楼外。目前,王某已被给予行政处罚。
现实当中不少人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高空抛物只要没砸到人就不会有严重后果。但最近这两起案例恰恰提醒我们,并不是只有砸伤人、砸坏财物才会担责,即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行为达到法定标准,同样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主体的责任:
1、侵权人的直接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则确立了高空抛物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相关业主若不能证明自己未实施抛物行为,也可能要承担补偿责任。
3、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物业责任的认定通常考量:是否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是否尽到日常巡查与提示义务、是否建立高空抛物防范机制等。

二、行政责任

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这一立法变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高空抛物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公安机关均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刑事责任

根据行为性质与危害后果的不同,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触及刑法规定的多个罪名。
1、高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高空抛物罪不要求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仅需实施抛物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多次实施抛物行为、抛掷尖锐物或重物、在人员密集时段或场所抛物、引发公众恐慌或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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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高空抛物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等质性的,可适用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若行为人在高空抛物时具有明确的伤害或杀人故意,则可能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按相应规定定罪处罚。

四、以案释法:两个典型权威案例


简要案情:
2019年5月26日,原告庾某娴在广州市某住宅小区散步。途经被告黄某辉租住房屋楼下时,黄某辉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35楼阳台向下抛掷矿泉水瓶一瓶,瓶体坠落于庾某娴身旁致其受惊吓摔倒。庾某娴经送医救治,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其后又因伤情反复多次入院,累计住院逾60天,损伤程度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次日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前述事实,黄某辉先行赔付10000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庾某娴遂起诉。
裁判结果:
判决黄某辉赔偿庾某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000元,并另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判决高空抛物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高空抛物行为导致受害人受惊吓摔倒致残的,构成对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

简要案情: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晨在重庆市某小区与其朋友饮酒时,因心情不好,先后两次从21楼客厅阳台向楼外抛掷物品:先抛出一空啤酒瓶,瓶体坠落于楼下学校操场破碎后,碎片反弹至正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数分钟后,李某晨再次将一带手柄玻璃杯从阳台抛出,玻璃杯砸中被害人叶某某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年8月26日,李某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
裁判结果:
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晨有期徒刑十年。二审于2018年5月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楼下系人流密集的学校操场,且已看见有学生正在操场锻炼,仍不计后果连续从高空抛掷酒瓶与玻璃杯,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构成具体危险,且实际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等质性,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厘清三大常见认知误区

生活中很多群众对于高空抛物法律责任存在理解偏差,下面梳理3个常见误区:
误区一:抛掷物品体积小、重量轻,不构成违法?
无论物品大小,从建筑物高处抛掷均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小型物品从高处坠落的冲击力足以致人重伤或致死。只要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就有触犯法律的风险。
误区二:二楼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高空”?
关于“高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国家关于高处作业的标准进行认定,即作业位置最低点距坠落基准面2米即属高处作业。普通住宅二楼高度通常超过3米,足以对地面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二层及以上建筑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高空”的认定条件。
误区三:未砸到人便不构成犯罪?
成立高空抛物罪,不要求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实施抛物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结语: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绝非小事,也不是小概率事件。从民事赔偿、治安行政处罚到刑事追责,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已构建起层次分明、覆盖完整的高空抛物法律责任体系。每一次高空抛物行为的背后,都可能是一次不可挽回的伤害,更可能是一份沉重的法律代价。抵制高空抛物,需要每一位公民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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