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租赁领域的那些法律小知识(七)
东鹰千问
从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到租房遭遇侵权的维权路径,“东鹰千问”项目用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大众在面对法律小困扰时,找到应对之策,也有不少读者提出新的疑问,希望了解更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房产交易、租赁领域问答将聚焦租赁合同、租金纠纷、权益保障、风险防范等实务问题,提供专业、实用的解答。如有疑问,欢迎留言互动,东鹰律师将为您答疑解惑。
1.口头租赁合同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是否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答: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承租人因为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法使用租赁物的,该如何维权?
答:承租人遇到这种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由出租人解决第三人的权利主张问题。承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法使用租赁物的,可以请求出租人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口头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租金支付方式的,该如何缴纳租金?
答:如果是短租(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如果是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4.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物业服务合同主要的内容包含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方面的物业服务。一般不包含业主专有部分物业的服务。
5.物业公司将小区保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是否违约?
答:除物业服务合同有专门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小区保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但应该就外包服务事项对业主负责。
6.业主是否可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7.业主拒付物业费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费,本质上会侵害其他已交物业费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当下及未来各地方政策不排除将拒缴物业费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管理体系中。
8. 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对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停水停电?
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9.业主除对自有物业的专有不分享有所有权外,对共有部分还享有什么权利?
答: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两项权利,其一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针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利,其二为针对共有部分基于业主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10.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是否有边界?
答:业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有物业是有权利边界的,概括而言,该边界指的是两个不得:即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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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租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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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租赁领域的第七期结束咯~敬请期待下一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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