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租赁领域的那些法律小知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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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热点问题
1.房子建一半停工,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虽为两个相互独立合同,但在商品房项目停工烂尾致使购房人无法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购房人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选择退房并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2.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卖?
答:房子有贷款通常即是已设定抵押,抵押财产依法可以转让,目前已推行房产“带押过户”。房屋买卖双方可以与贷款抵押银行协商办理“带押过户”的交易模式并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3.租房遇到中介跑路,房东要收回房屋,租客怎么办?
答:租客承租权是享受准物权保护的,如果租客已支付租金给中介,那就可以继续租住,房东收不到租金应向中介主张权利,如果租客选择退租要求退还预付租金的,也应向中介主张权利。

4.承租人提前退房时免租期费用是否退还?
答:免租期是基于租赁合同整体完全适当履行的情况下给予的租金“让利”,如果因承租人过错提前退房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租金收益损失,包括相对应的免租期“让利”损失。
5.卖方谎称“满五唯一”买方如何维权?
答:二手房“满五唯一”可以显著减少二手房交易税费成本。卖方欺瞒“满五唯一”,如果房屋转让合同已签约履行并且完成过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增加的税费损失;如果因欺瞒“满五唯一”导致无法签署房屋转让合同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定金罚则或者支付违约金。

6.购房时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
所谓订金,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定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因此,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开发商明确自己所交的钱属于“订金”还是“定金”。
7.售楼广告是否也会成为合同内容?
答: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交付使用房屋出现什么样的质量问题时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答: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另一种情况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亦可提出退房请求。
9.精装修房如何进行分户验收?
答:住宅精装修房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分户验收,按照分户验收内容能够实施的如淋(蓄)水试验、裂缝检查、门窗检查等等按照分户验收标准逐户逐项验收。对可能因为验收检查造成痕迹的如空鼓敲击、地面标识等,可在最后工序前进行并在“分户验收记录”中注明检查时间、人员和结论;对于新增功能如空调等,应确定分户验收标准经设计等有关部门确认。住宅精装修房,建设单位应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形成分户验收专项方案,报质监站审核。
10.交钥匙是否就算商品房“交付使用”?
答: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房户占有,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需要履行的主要手续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通知买受人;出示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若商品房为住宅的,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一般为方便解释,也简单理解为“交钥匙”就是商品房交付使用。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还应按合同约定相互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产交易、租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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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租赁领域的第一期就结束咯~敬请期待下一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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