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辖问题分析

前言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活动的协议。所谓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人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796条对监理合同作出了规定,而该条位于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节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也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子案由,而案由是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因此有观点认为监理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依据《民法典》796条后半条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监理合同属委托合同。天津高院发布的司法文件中也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因为与建设工程合同密切相关,故归入建设工程合同项下”。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无论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还是合同客体角度分析,监理合同都符合委托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虽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就管辖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而《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也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子案由,似乎要直接适用专属管辖缺乏相应依据。
但是早在2015年,最高院在人民法院报中发文认为《民诉法解释》28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等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由[4]。北京高院与重庆高院的司法文件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5]。笔者经过案例检索,发现法院在裁判过程也普遍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如(2021)最高法民辖16号、(2020)最高法民辖93号、(2021)吉01民辖39号、(2021)苏12民辖终49号、(2020)粤01民辖终1031号、(2020)苏03民辖终206号、(2020)湘05民辖终100号、(2020)内02民终2045号、(2020)云01民辖终83号、(2019)苏01民辖终1286号等裁判文书)。
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中最高院认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此,笔者认为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本质在于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而监理合同的纠纷大多属于监理费的支付与违约责任的争议纠纷,欲查明事实离不开调查围绕工程项目的监理活动。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样符合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综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是无效的。如果在发生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时不希望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仲裁条款。
注释
[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2.0.2条。
[2] 叶爽,蒋黎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关系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6(05):50-53.文中虽援引的是彼时的合同法,但内容一致。
[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第10条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依法属于委托合同,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4] 高民智.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N]. 人民法院报,2015-08-27(005).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7条。
作者简介
吴宇翔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律师
专注于民商事案件,主要领域为争议解决、建设工程
作者简介
俞杰烽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实习律师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海商法)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