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房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

日期: 2023-04-13
作者: 陈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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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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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翥


在从事十几年的律师工作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一直让我很困惑。最近看了《2022年度中国法院执行案例》这书当中的一个案例才使我豁然开朗。如各位同仁代理类似案件的,可作为参考案例提交给法院。在此为了节省大家宝贵时间,将该案例归纳总结,便于大家检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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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它具备的仅仅是物权归属的推定效力,并不能完全真正体现物权的归属情况。


裁判字号: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28民终2462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例的编写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人民法院 王君娥


法官后语:涉房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执行案外人不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二)执行案外人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房屋的真实权属优先于房屋登记的外观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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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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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翥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三部律师,经办多个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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