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东鹰原创 文|窦颖东
一
发展背景
光伏产业是半导体技术与新能源需求相结合而衍生的产业。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光伏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成为为数不多可参与国际竞争并取得领先优势的行业。在光伏市场方面,2020年全国新增光伏并网装机容量达到48.2GW,同比增长60.1%。累计光伏并网装机容量已达到253GW,新增和累计装机容量均为全球第一。全年光伏发电量为2605亿千瓦时,约占全国全年总发电量的3.5%。2020年,户用光伏装机容量超过10GW,占全年光伏新增装机的约20%。随着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逐渐增多。
二
光伏电站的分类
光伏电站根据安装位置的不同,主要分为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地面光伏电站是指光伏电池板安装在地面上的光伏发电系统,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通常利用人烟稀少的土地资源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是指将光伏电池板安装在建筑物屋顶、墙面等分布式场所的光伏发电系统,不需要占用额外的土地资源,可利用建筑物空间资源发电。
光伏企业主要将分布式光伏电站分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通常安装在工业厂房、商场、超市、学校、医院、车站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屋顶,合同通常是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则通常安装在家庭住宅屋顶或院落内,合同通常是与自然人签订。虽然实践中,光伏企业已经将分布式光伏电站分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和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但在法律上并无“工商业”和“户用”对应的分类或者概念,不过为了结合行业实际,本文聚焦于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相关问题展开。
三
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商业模式和发展
(一)运营模式
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经过阶段性发展,主要有三种商业模式:
1)模式一:合作开发模式(详见图3.1)。
用户提供其合法持有的屋顶,企业提供电站开发所需的系统设备,双方合作建设电站。该模式下,用户不出资、不承担主观损毁外的其他责任,享有固定收益;企业提供系统设备并负责勘察设计、安装调试、运维运营等服务。

图3.1 合作开发模式关系图
2)模式二:光伏贷模式(详见图3.2)。
用户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向企业购买设备,并以委托企业设计、安装或运维的方式建设电站。该模式用户承担还贷责任,还贷后剩余发电收益归用户;企业提供系统设备并负责勘察设计、安装调试、运维运营等服务。

图3.2 光伏贷模式关系图
3)模式三:自购自建模式(详见图3.3)。
该模式又称为全款购模式。用户用自有资金向企业购买太阳能光伏电池板、逆变器等设备,并委托企业设计、安装或运维的方式建设电站。该模式用户通过自有资金建设电站并享有全部收益;企业提供系统设备并负责勘察设计、安装调试、运维运营等服务。

图3.3 自购自建模式关系图
(二)光伏贷模式的争议
上述三种模式各有其特点,均为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发展作出了相应的贡献。
近年来主流光伏企业主要采用模式二开展业务,然而却遇到较多的问题,相关负面报道也屡见报端。根据相关报道显示,光伏贷模式下焦点的问题主要是,光伏电站的发电收益受到光伏设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用户贷款购买的光伏电站出现发电收益无法覆盖贷款本息,反而还需用户倒贴的情况,与地方推进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指导思想相悖,由此导致用户利益不仅受损,更让商业模式难以继续推进,光伏企业形象甚至整个行业都受到损害。据此,为避免潜在的经济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些地方机关已经明确禁止以光伏贷的方式推进光伏开发工作。如,2022年6月1日,启东市在《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不允许光伏开发企业、光伏设备经销企业通过农户融资贷款或引入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建设光伏项目,转移屋顶光伏投资主体,增加农户经济负担及金融风险。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户基于电站发电收益无法覆盖贷款,转而向法院起诉光伏企业,认为光伏企业存在宣传与承诺不符、发电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等情况,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大部分司法机关认为,由于用户和光伏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宣传内容不构成承诺,据此几乎所有案件均驳回了用户的诉讼请求。有学者曾经以101份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判决书作为研究对象,其发现在农户主张发电量不足作为诉请时,合同有效比例为100%,用户败诉比例为82.2%。
(三)从光伏贷模式转入合作开发模式
2022年8月,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编制发布了《户用光伏产品销售安装合同(范本)》和《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从该两份示范文本可以看到,该协会并未发布光伏贷模式的示范文本,而明确目前的示范文本为:合作开发模式和自购自建模式。其中《户用光伏电站合作开发合同(范本)》中,明确甲方(用户)有意愿在屋顶安装户用光伏电站项目,乙方(光伏企业)则拥有光伏电站产品及相关设计、安装、管理、运营的专业服务能力。双方同意利用各自资源优势,按照“合作开发、利益共享”模式共同进行电站开发合作。从示范文本的导向性可以看到,行业协会通过发布此类示范文本,明确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商业模式应当从光伏贷模式转为合作开发模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开发模式的相关法律争议依然层出不穷。
四
合作开发模式下的法律问题
(一)商业模式转变的问题
合作开发模式相比光伏贷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光伏电站的所有权的不一致。光伏贷模式下,光伏电站的所有权在用户处。而在合作开发模式下,光伏电站的所有权依然在光伏企业处,只不过光伏电站安装在用户指定的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8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在合作开发的商业模式下,光伏企业与用户系基于合同关系,由用户合法占有光伏设备,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光伏电站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是诸多问题产生在于合作开发合同中未予约定之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合作开发合同并非有名合同,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中并无专门规定。实践中,光伏企业早期曾经将合作开发合同的合同名称明确为“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模式下,租赁人是用户,出租人是光伏企业,租赁标的是光伏电站。用户通过结算账户的发电收益支付租赁费用和运维费用,光伏电站则向用户支付固定的收益,据此以租赁的形式解决发电收益的利益分配问题。由于租赁合同属于有名合同,故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准用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然而目前的示范文本被称为合作开发合同,相关商业模式也有租赁合同模式变为合作开发模式,虽然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当用户与光伏企业出现争议之时,是否还可以适用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
(二)结算账户问题
除了商业模式的转变外,合作开发模式与光伏贷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结算账户的控制问题。根据示范文本的约定,用户虽然合法占有光伏设备并开立发电收益结算账户,但是光伏企业有权将结算账户中的发电收益直接划转至光伏企业指定的账户,光伏企业则再向用户支付固定收益。在光伏贷模式下,并不涉及如此繁杂的结算账户控制问题,而在光伏电站合作模式下,用户名义上拥有结算账户,实质上该结算账户中的收益归属于光伏企业。两者发生纠纷,似乎称为必然。
实践中,如果用户未经光伏企业同意更改结算账户信息,将导致光伏企业无法获得发电收益,打破用户与光伏企业之间的利益平衡。光伏电站不仅事实上由用户控制,而且由此应当获得的收益也被用户干扰。示范文本虽然规定双方不得更改或注销结算账户,违反约定需要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但实际情况更为复杂多样。部分用户不满固定收益情况,部分用户则不满于光伏电站对用户的影响。虽然光伏企业和用户可以通过合同尽可能约定的更改结算账户的违约情形,但是如何彻底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更有待商业模式的优化和调整。
同时,通过合同约定结算账户收益的归属,仅仅属于用户和光伏企业之间的约定,如结算账户涉及第三人,则事实上也将导致光伏企业损失的产生。在(2018)最高法民申884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银行账户的权属认为,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因此,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所有权应根据账户名称认定。这意味着,尽管合同约定了结算账户收益归属于光伏企业,但是账户的所有权还是需要根据户名来认定,即账户依然属于用户。
(三)场地权属问题
在光伏贷模式下,光伏企业实际将光伏电站出售、安装后,即已经完成大部分的合同义务,设置光伏电站场地的物权问题实质上与光伏企业几乎无关。但是在合作开发模式下,光伏电站的所有权并未转移,此时用户提供电站场地,该场地的物权问题与光伏电站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如因物权存在争议,则势必影响光伏电站后续正常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由于商品房的屋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安装光伏电站需要业主共同决定,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进行处理。正因为此,一幢商品房需要安装分布式光伏电站,涉及业主众多且需经表决通过,故在商品房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的情况较为少见。事实上,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合作开发模式多发生在光伏企业与农户之间,特别是设置在农户宅基地房屋屋顶则更为常见。然而,农户所有的建筑物仍然存在权属不清等风险,如,宅基地建筑物权属属于整个家庭,则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得到家庭所有成员的同意,但凡一人反对,则合作有可能落空。而在未征得家庭所有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则合作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势必存在争议。又如,部分农村的建筑物建造年代久远,产权不清、部分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此时如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合作协议,则场地物权的问题形同定时炸弹一般,何时爆发尚不可知。
对此,国土资源部虽然于2015年6月29日发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在其中第四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工作直至目前依然在推动进行中,还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才能完成。
五
结论与思考
本文从光伏行业的发展现状出发,主要探讨了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商业模式。在介绍商业模式的含义和发展后,探讨了目前光伏电站经营中存在的常见法律问题。由于相关问题不仅包括合同问题,更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相关物权问题,所涉条文及内容抽象且复杂,囿于知识和时间所限,留待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
作者简介
窦颖东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三部律师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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