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联合体招投标资质问题

日期: 2023-07-13
作者: 杜静逸



文|杜静逸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及以上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方式。该概念最早在1999年8月30日发布的《招标投标法》第31条就有明确,现行《招标投标法》也保留了相关条款。联合体投标一般涉及多个相同或不同领域的联合体成员倾力合作,取长补短,但是也因为其特殊的联合形式产生了许多独有的问题。






举例来说,一般的联合体招投标情况如下:

某施工招标项目照标文件载明施工单位应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精装修工程承包二级资质两项资质,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此时A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B公司具有精装修工程承包二级资质,AB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文件明确AB公司之间的职责。这种情况就是典型的联合体施工扬长避短,强强联合,后续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


此时,若A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精装修工程承包二级资质,其下属子公司B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AB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此时,虽然A公司自己就符合了投标的要求,但是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在实际情况中有很大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资质要求否决投标。



再换一种情况,招标文件要求不变,若A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精装修工程承包三级资质,其下属子公司B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和精装修工程承包二级资质,AB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A公司负责总承包部份,B公司负责精装修部分进行投标。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呢?


笔者认为是符合的。相应的立法意见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虽然资质认定的规定的是就低原则,但这应当适用于联合体成员的资质属于同一专业且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情形,当联合体成员的资质属于不同专业或者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不同工作时则不适用。否则,本身A公司若只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B公司只有精装修二级资质,AB公司的联合体符合投标要求,现在AB公司在原有资质的基础上增加资质反而被否决,逻辑和法理上均无法自洽。但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投标文件上需要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判断联合体资质最主要是基于各自的分工来判断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联合体成员,借用其他具备施工企业资质联合体成员的名义进行施工的,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在联合体本身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资质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以某一联合体成员没有资质为由要求确认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的请求也不应予支持。


作者简介

杜静逸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五部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上海外国语大学辅修文学学士

声明:

本文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