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界定表见代理的本人可归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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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葛宇赛
表见代理特指被代理人虽未向无权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但若客观上存在代理权授予的外观表象事实、并致使外部善意相对人因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法律效果的制度。
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是否应当考虑本人的可归责性,以及如若考虑则可归责性又当通过何种原则认定的研究中,相关学者仍未达成一致,《民法典》发布后,其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可归责性亦仍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仍然涉及大量需要明确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可归责性的案件,故本文借梳理学理以及实务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本人的可归责性的相关意见,意在给实务中需对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情形时提供参考。

一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分类:
二
实务中对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定
三
以何种方式来认定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可归责性
四
实务中如何适风险归责原则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2]参见(2009)民提字第76号民事判决;(2013)民提字第95号判决。
[3]参见(2016)最高法再200号民事判决。
[4]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724号民事裁定。
[5]参见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6]杨代雄著:《法律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9月版,第579页。
[7]参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商初字第0217号民事判决书。
[8]杨代雄著:《法律行为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9月版,第587页。
[9]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4页。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313号。
作者简介
葛宇赛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一部律师助理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
声明:
本文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