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未核定,能否以鉴定报告作出之日来计付利息

日期: 2023-08-08
作者: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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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徐 涛

问题提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无论是正常竣工的工程还是停工烂尾的半拉子工程,多数都存在拖欠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此类问题均附带欠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核心依据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造价已经结算或者对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认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及起算利息时间,而对于工程已交付但工程造价未结算时,双方纠纷诉至法院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会争执不下,能否以鉴定报告作出之日来计算利息,对双方而言差别较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例索引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096号


裁判要旨:(二)关于景天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及起算时间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解除确认书》中既有对违约金的表述,也有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表述,表明景天公司与安信公司对两种约定的概念与范围是清楚明知的。虽然《合同解除确认书》第五条约定:“安信公司施工的一期工程决算确定后,景天公司应于两个月之内付150万元工程款,余款于四个月之内除质保金外全部付清。逾期支付的承担逾期部分每月2%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以上的,承担每月3%违约金”,但安信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时并未一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安信公司诉讼请求确定本案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无明显不当。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双方在签订《合同解除确认书》时,尚未对案涉一标段工程验收决算,未形成共同签字确认的结算报告;而后在诉讼阶段,一、二审法院对工程造价采纳了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安信公司与景天公司亦予认可,故二审法院认定鉴定意见书作出之日的2019年1月30日作为工程款确定之日计算工程款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无不当。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187号


裁判要旨:(六)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的问题。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但双方并未依约进行结算。根据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根据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本案中,中建二局四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故案涉工程造价应当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据此,原判决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计算工程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 语


工程造价未核定,工程款利息的支付依据为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应付之日”,应付之日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在双方无有效书面文件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鉴定报告作出之日为起算时间,但应当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与实际相结合,综合考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是否有存在阻碍结算、抗拒结算等情形进行判断。







作者简介

徐涛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四部律师

浙江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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