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如何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

日期: 2023-08-31
作者: 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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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余朋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面临债务违约问题。当企业面临债务违约,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到底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承担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最终由设立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责任承担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判决:

第一种判决: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投资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判决:个人独资企业以企业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投资人对于不能清偿的债务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补偿清偿责任。


四、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其债务应当其自身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再由投资人以其个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认为第二种判决更加符合立法者本意,理由如下:


首先,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要求其有独立的财产,但由于它是经依法登记的组织,非法人能够依法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享有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它应该有与其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或者经费,作为其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投资人清偿债务有个前置条件,只有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债务情况下,投资人才承担清偿责任。

 

再次,连带责任适用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另外,虽然民法典没有对无限责任进行表述,但是无限责任与连带责任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关于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的规定,后者是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主体都需要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连带责任承担或自愿加入债务等特殊情形,法院判决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未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更加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END


作者简介


余 朋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三部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相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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