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的风险

日期: 2023-09-07
作者: 钱梦教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文 | 钱梦教

风险概要

材料买卖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项目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接触最为频繁的工作之一。但是在施工单位签订的大量材料买卖合同中,很多时候合同文本由供应商提供,施工单位往往不做进一步审核,便直接使用,对于其中较为重要的条款如质量标准也未做说明,导致履行合同时产生大量问题,并最终酿成纠纷。


案情简介



因某供应商向发包人承诺其板材无需采取加固措施可作为5米高内隔墙。某施工单位在承包某酒店改造工程时,发包人指定内隔墙使用该板材。为此,某施工单位向某供应商采购了该板材,采购合同约定“产品规格非标;供方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及监理,需方应尊重供方监理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合同对板材质量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某供应商向案涉工程供应了约定数量的板材。在施工过程中,某供应商没有针对其提供的板材大高度大面积作为内隔墙提出任何的施工要求。其后,该酒店改造工程完工,但因内隔墙发现水平、垂直方向及不规则的裂缝,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裂缝分析,得出裂缝成因主要为“板材用作内隔墙的高度和面积过大、刚度不足以及抹灰砂浆强度低”。


随后,发包人对该隔面的裂缝作了修补,并在支付给某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了修补费。某施工单位遂要求某供应商赔偿因其提供的板材裂缝造成的损失,某供应商以板材符合通常标准为由拒绝赔偿,某施工单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工程质量责任是否应由板材供应商承担?

原告诉称



工程质量责任应当由板材供应商承担,板材即便符合通常标准,也不符合某施工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目的即工程要求,因此,某供应商应对板材未达工程要求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板材符合通常标准。某供应商向发包人的致函不能构成对某施工单位的质量承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也未对超高超大板材的特殊质量作约定,且该板材是非标产品。

法院认为



符合工程要求是采购合同对板材的质量要求,某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板材不满足工程特别标准而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赔偿某施工单位的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中,虽然合同未对板材质量作出约定,但符合工程要求应视为采购合同的质量要求。板材采购合同签署的前提条件是某供应商对发包人所作的板材符合工程要求的质量承诺。因为某供应商对发包人的质量承诺可视为其对自己生产的板材的质量性能以及适用于工程的承诺,基于该质量承诺,发包人指定某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其提供的板材,某施工单位因此失去自由选择买卖合同对家的权利,只能与某供应商签订板材采购合同。


一方面该板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要求,另一方面该板材属新型非标材料,供应人没有提醒承包人采取加固措施,也没有按约对板材安装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及监理。故由于板材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某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启示

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时,应写明材料用于的工程,以及工程对材料的特别标准和要求,尤其是关于材料质量、供货时间等,应确保满足施工所需,必要时可附上相应图纸。



作者简介


钱梦教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一部律师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系法学硕士

声明:

本文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