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能否直接认定申请保全存在错误?

日期: 2023-09-28
作者: 金鸿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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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金鸿亮

基本案情

2020年,张某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诉讼期间,张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进行担保,后法院冻结甲公司账户资金 2200万元。2021年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甲公司认为张某在诉讼中故意隐瞒事实,谎称案涉工程存在招投标且备案合同为实际履约合同,恶意扩大诉讼标的和保全金额,存在明显过错,要求张某赔偿甲公司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


对于张某是否需要赔偿甲公司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立场不同,看法各异。

观点一

张某需赔偿甲公司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滥用诉讼权利,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甲公司因被申请人的保全行为遭受实际损失,张某自身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观点二

张某无需赔偿甲公司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张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属于正常诉讼行为,未恶意行使权利,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存在错误,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依据,还应当结合原案件中事实内容综合判断,对于张某自身法律知识及判断能力的要求不能以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进行衡量,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提供了相应的保函,申请诉讼保全的数额未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不能因法院未支持诉请就反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裁判观点: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以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依据。如果申请人基于现有证据提出诉讼请求,且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使法院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不能据此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错误保全的,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申请人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就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案件而言,讼争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非起诉时就能确定的事实。虽然张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但不能证明张某的诉讼行为存在恶意。此外,张某的诉讼保全依照法律程序,提供了相应保函,且保全标的未超过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甲公司要求张某因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损失要求予以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个人看法:虽然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但通过案例检索可以发现,绝大多数裁判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认定。认定申请人存在申请错误的,多数是申请前提错误、财产保全对象错误、保全数额超过诉讼请求范围。因此在该类案件中,不能仅因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就笃定申请人存在申请错误,应结合原诉争案件中的争议焦点综合判断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才有权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






作者简介


金鸿亮 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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