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专题(一):谁能够启动破产程序?

日期: 2023-10-26
作者: 马幼蓝 刘效权 连逸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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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马幼蓝 刘效权 连逸夫



前言:“利益平衡是法的任务”,这一理念在破产法律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破产一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关注领域, 破产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一般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于银行、保险、信托等特殊行业的破产程序启动,除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定外,还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特殊规定,一般指在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前需要得到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等机构的同意。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京01破申672号民事裁定书,虽然申请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前置程序要求,其破产申请必须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为此,中国银保监会作出了同意包商银行破产的批复是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的必备条件。因为银行、保险行业的特殊行业领域,其破产牵涉的社会影响较大,为此设定破产前置程序实际上也是限制单个债权人、债务人申请该类企业破产。就我国目前已有实践,对商业银行的破产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截至2022年我国仅有四家商业银行破产。

再如,2022年7月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5破申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进入破产清算前,新华信托公司需要事先取得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其进入破产程序的批准。


特殊主体:公权力机关


各地的破产规范中,除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般主体,明确了享有公法之债的公权力机关也可申请企业破产。浙江温州在2015年最早开启了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的先例。

《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苏高法电〔2017〕194号)在“申请主体”中明确,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债权人通常为与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平等民事主体,但也存在着如下特殊情形。如债务人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法定住房公积金的,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同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京高法发〔2013〕242号)在“债权人申请人资格审查”中也明确,债务人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欠缴税款、企业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的,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用管理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公权力机关能否申请破产在学界产生较大争议,2015年《中国税务报》刊载了一篇《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温州国税主动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清算》,在实务界和理论界有着泾渭分明的立场。事实上,暂且不论理论的症结,允许公权力机关提起破产申请,并没有违背企业破产法对于符合破产企业的条件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设置。同时,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角度看,这是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另一举措。


延申阅读

问题1: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能否提请企业破产?


解答:不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明确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是企业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实际上对于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无法直接向企业主张逾期权利。债务履行期是债务人的期限权益,无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债权未到期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问题2:清算组能否提请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解答:实务中,经常在强制清算程序过程中,发现企业处于资不抵债的情形,此时,对于清算组而言是申请法院宣告破产还是提请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存在一定的争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清算组在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但事实上,就法院而言,因未曾进入过破产程序,不存在相关的破产案号,难以直接出具裁定;而且,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对企业的资产追收力度并不能相提并论。在我们办理的相关案件中,我们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清算组管理人可以向指定法院申请对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作者介绍

 刘效权 律师


  •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负责人

  •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MBA课程教授

  •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组成员

  • 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师

  • 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马幼蓝 律师


  • 浙江东鹰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负责人

  • 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

  • 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

  •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 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 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连逸夫 律师


  •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律师

声明:

本文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