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前签署和解协议是否可以对抗执行或另案起诉?

日期: 2023-12-26
作者: 杜静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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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杜静逸

实践过程中,有时会遇到案件经过法院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自己在执行前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协议达成之后,若有一方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反悔,原判决书的判项和和解协议的条款往往有不一致,和解协议是否可以对抗原胜诉方的执行?


先说结论:生效后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不影响胜诉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若执行前和解协议和判决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不一致的,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即使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执行前的和解协议,原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执行立案,后由法院审查是否做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具体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山东远东国际贸易公司诉青岛鸿荣金海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的批复》【(2003)执他字第4号】回函中写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案后,至申请执行前,当事人之间又达成新的“协议”,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之间在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但协议本身并不当然影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债权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执行前和解协议虽系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但因其发生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其涉及的争议已通过公权力予以确定,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其确定的义务具有绝对性,债务人必须按照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不能遮断原法律文书的效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该意见也可以鉴于“吴梅案”, 即最高院2011年第一批指导性案例2号案例。


此时仍有一个新问题,当事人可否就执行前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执行前和解协议不能脱离当事人原有的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本质是原法律关系的自然延续,因而未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另行起诉;另外观点认为和解协议之债既非原判认定之债也非“债的内容变更”,而是“债的更新”,因为其中不仅包含新债的具体内容,也包含以新债代替旧债的合意。因此和解协议与判决相互独立,形成可诉的新权利义务关系。


笔者认为,是否可诉要具体看执行前和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可基于执行前和解协议另案起诉,但仅能针对原裁判文书以外的事项,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就延迟履行、瑕疵履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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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静逸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五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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