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当法定代表人了,怎么办?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

日期: 2024-02-01
作者: 宋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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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鹰原创  文|宋军亮 

不想当法定代表人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成功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指无论是否存在继任人选,直接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事项,而非依据公司内部自治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的常规工商变更事项。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类型之一。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诉讼案件,在逐年呈现递增态势。


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股东等涤除登记,本质处理方式都是一样的。本文我们主要针对常见的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实操实务进行分享。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主要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2、挂名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改选或被罢免后,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


4、任期内辞任


5、任期届满拒绝续任


6、任职


一、被冒名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五十一条 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

(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司法实务中,被冒名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均会被法院支持。


司法案例:(2022)沪0115民初37746号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工商登记材料中“高庆凡”的签名,现原告不予认可,被告表示不清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原告本人所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原告同意或授权。故被告将“高庆凡”注册、登记为其法定代表人,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涤除及变更登记,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冒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向工商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涤除登记之诉,以消除冒名登记现状。


二、挂名法定代表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指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亦非股东或员工,比较常见的有:退股股东、离职高管、受雇无实际任职。


司法实务中,在穷尽其他各种救济措施之后,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相关登记事项,一般都会获得大部分法院的支持。


比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余某华诉徽源公司、硕徽投资、浙逸投资、陈某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法院认为,是否有人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亦是公司自行决策的问题,徽源公司股东会决议在暂停余某华相关职权后,即应积极作出继续使用还是更换的决定,而非消极地长期不作出下一步安排,致使余某华长久地担任徽源公司名不副实的法定代表人。何况徽源公司是否更换法定代表人,余某华并不能左右,对此无能为力,由余某华继续担任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合情理,亦不合公司法等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立法宗旨。故判决支持余某华涂除其为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


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22-12-19 发布的小叶诉A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法院认为,案涉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股东,且离职后与公司之间不再有实质关联,不再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其解除与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后,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公司已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形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案涉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承受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失公允,故其要求公司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法定代表人改选或被罢免后,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



这种情形下,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一般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最高院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四、任期内辞任(辞职)



司法实务中,法院倾向于对公司内部自治保持谦抑,审慎采取司法介入公司内部救济,以及《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所以,法院一般对法定代表人在任职内辞任(辞职)采取审慎态度,采取进一步深入辨识的方式进行裁决,即:如果任期内辞职构成挂名法定代表人,则按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处理,一般倾向于支持涤除登记;如果任期内辞职不构成挂名法定代表人,则一般倾向于不支持涤除登记。


支持涤除登记的案例:


(2023)粤0118民初6867号


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并非被告和兴公司的股东,其从未参与和兴公司经营管理,也从未与和兴公司有任何劳动关系(根据社保参保记录),原告与和兴公司不存在任何实质联系。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自原告提出辞任以来,和兴公司从未对此明确表示异议,但一直未履行协助义务,且因和兴公司涉多宗未了结诉讼,并成为被执行人和被限制高消费,进而关联到作为该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即本案原告被限制高消费等,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征信和日常生活便利。综上,原告有权以诉讼方式请求完成和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不支持涤除登记的案例:


(2021)沪01民终7923号


法院认为,原告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在新法定代表人未改选或就任前,原法定代表人仍应履行职务,其要求涤除相应公司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公司怠于改选造成原法定代表人损失的,原法定代表人可另行主张。


五、(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任期届满拒绝续任




任期届满拒绝续任,在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后,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涤除登记事项。


(2020)渝0103民初11853号


法院认为,股东指派的董事任期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续任公司董事,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时,股东诉请公司涤除该公司董事登记事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任职期间依法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我们以实务中最常见的事由之一——“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为例,来进行评析。


司法实务中,关于该条的适用存在较大的争议性。


第一,“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认定标准,尤其是“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的认定争议,导致出现不同的裁判。但绝大部分法院会认为,个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即可满足“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标准。


第二,“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能否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存在完全不同的司法裁判。


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案例:


(2021)新0103民初7879号


法院认为,中天城公司章程中亦明确规定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王东武目前有大额负债未能清偿的情形,故不具备继续担任被告中天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资格和条件,原告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不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案例:


2022)鲁01民终5855号


法院认为,陈勇如出现不具备担任中轩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情形,应由中轩公司有权机关依法作出有效决议解除其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隋荣起诉要求确认陈勇自2013年起丧失担任中轩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确认陈勇自2013年起不再担任中轩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但其并未举证证明中轩公司形成有效公司决议解除陈勇自2013年起担任中轩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故一审法院对隋荣的诉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七、小结



法定代表人存在冒名、挂名、改选、被罢免、任期届满拒绝续任情形下,要求涤除登记一般都能获得法院支持,但需穷尽各种救济途径。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辞任、或者任职期间依法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资格时,要求涤除登记需要个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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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军亮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万马智能制造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

海螺邦众创空间特约讲师

杭州市余杭区陶艺协会副主席

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等

超15年大型外企、大型民企、上市国企、知名私募机构、知名律所的经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业务领域:股权、基金、并购、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