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将其所有的款项汇至被执行人账户帮助缴纳保险费用,案外人能否请求法院返还?

日期: 2024-01-31
作者: 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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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涛

基本案情:


 A与B经济纠纷案判决生效后,B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生效义务,A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B 的银行账户。B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继续缴纳保险费用,故让案外人其侄子C汇款X万元至B个人账户用于缴纳保险费用。因B账户被冻结,保险费用无法缴纳,B遂将情况告知了C,C以款项实际归其所有请求将款项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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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C诉称:其与被执行人无经济交易往来,B系其叔叔,因年纪较大经济困难,遂汇款帮助B缴纳保险费用防老之用。该款项并非赠与,无论保险费用是否扣缴,B均需要将款项返还给C,该款项归C个人所有,并非B个人所有的款项,不能执行案外人所有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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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A辩称:B与C系亲戚关系,双方间有无经济交易往来无法分辨,双方就该汇款的真实情况无法核查;货币属于种类物,一般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货币到达B账户即归B占有所有,属于被执行人财产,而C因失去了对款项的占有,已失去了对款项的所有权;C将款项汇给B是C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错汇,B受益存在法律上的理由,双方间的汇款具备借款或其他法律关系,法律赋予案外人C其他的救济途径,C应当按照其与B存在的法律关系另行向B主张退还。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A的意见,未支持案外人的主张,案外人将款项汇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货币到达被执行人账户即归被执行人所有,应用于清偿案件债务,A幸运提前收回了执行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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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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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涛


徐涛,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徐涛律师2017年加入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四部,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业务,办理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工程相关案件,在复杂疑难的建设工程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同时,在公司法律问题及其他民事纠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