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公告

日期: 2024-01-05
作者: 鲍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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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鹰原创  文|鲍子敬 


在破产程序中,公告是法院、管理人使用的一种信息发布方式,几乎贯穿自破产受理到破产终结全过程,现笔者就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简要介绍关于公告的常见类型及内容。


一、公告的类型



公告主要分为了受理破产的公告、破产重整的公告、破产和解的公告、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


(一)受理破产的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相关注意事项,管理人信息等事项。其中,债权申报期限、一债会召开时间和地点与破产企业债权人息息相关,该两事项亦在《企业破产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杭州中院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意见》中对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作了更为精简的规定。意见规定对于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公告通知已知债权人的期限缩短至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告的内容仍包含了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等必要事项及告知债务人及其股东、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交付债务人财产、财务资料、印章等内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缩短为三十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


(二)破产重整涉及的公告


人民法院在裁定重整及批准重整计划终止后,均需对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具体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及第八十六条当中。


(三)破产和解涉及的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八条规定了和解程序中需要公告的情形:(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和解的;(2)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且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的。


(四)终结破产程序涉及的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二十条规定了三种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的情形:在(2023)浙0112破7号案件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后,法院发布了终结破产程序的公告;在(2022)0106破11号案件中,法院则是因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进行公告;最后最为常见的,即管理人以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向法院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经法院裁定终结后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则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在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公告。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财产分配公告的要求进行规定:“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1规定的事项。”


二、公告的主体



根据上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得出,公告发布的主体主要为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在实务中,也存在法院授权管理人进行公告发布的情形。


三、公告的地点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我们可以归纳出三种公告地点: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在债务人企业发布与债务人企业破产事宜相关的要求,还应当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对公告的地点进行了补充和归纳,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近年来,破产案件数量不断上涨,案件信息传播和沟通成本显著上升,而公告可以较好保障破产企业债权人获取破产企业相关进展信息的权利,为法院、管理人、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各方构建起沟通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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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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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鲍子敬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