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即将实施,股东出资责任更加强化

日期: 2024-03-05
作者: 马幼蓝 刘效权


东鹰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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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马幼蓝 刘效权


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条文达一百多条,涉及公司治理、股东出资、股东知情权等等,本文将梳理其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部分。


一、注册资本应在五年限期内实缴完成



经过大量的报道和宣传,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金应当在五年内实缴到位的修订,大家已耳熟能详。确实,就出资而言,从原来的认缴登记制改为限期认缴制对股东的影响比较大,这个变更是否又将公司注册的认缴制改回了实缴制?


当然不是,注册资金本来就是要实缴的。


公司设立之时,对于一般的企业类型,并没有最低实缴注册资本金或是提供验资报告的要求。新公司法只是将实缴期限从之前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自由选择,变更为具体的五年期限。


2024年7月1日之前,已设立的存量公司,实缴时间是否也应在五年内完成?新公司法仅规定“逐步调整”。最新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确定了三年的过渡期,即自新《公司法》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如果该征求意见稿最终被采纳,那么过渡期加上公司法规定的五年,目前已存在公司可能有八年多的时间可以将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时间还是相对充裕的。


二、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后果更加明确



股东瑕疵出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欠缴出资,就是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可能是货币未支付也有可能是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的特定物并未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另一种是低价出资,即作为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格明显不足,显著低于所认缴出资额的。上述两种情形,均会产生以下后果:


1.股东需按要求完成足额缴纳


显而易见,出资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历次修订的公司法均要求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已缴纳部分或是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认缴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公司有权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补足出资。


2.股东需赔偿公司损失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中瑕疵出资股东“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款,改为“……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并非否定守约股东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也不意味着免除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因为违约责任,股东间可以约定,仍然合法有效。而新公司法中规定的“赔偿”系为法定责任,这个特别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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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将丧失股东权利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了“股东除名”制度,新公司法则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有人将两者混淆,实际机制上完全不同。解释三的“除名”制针对的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也就是说只要该股东象征性出资,比如出资一块钱,或者抽逃大部分出资,那么就不属于“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公司无权剥夺其股东身份,其在公司仍然享有股东权利。这对于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不公平的,而且对于公司议事表决也会产生较大影响。而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制度,从形式上看更合理,股东未足额实缴,经催缴后未履行,瑕疵出资股东将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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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放宽


出资加速到期,大家并不陌生,九民纪要、《公司法解释二》、破产法对于出资的加速到期都进行了规定。但是,除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外,上述法条“加速”的前提,均要求公司具备破产或清算任一原因。这一次新公司法,打破目前的保守局面,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放宽至仅需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再要求具备破产或清算原因,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大大向前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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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了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


这次修订的《公司法》对于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转让人是否应对未实缴出资承担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转让人是否应当对于未缴出资承担责任也是有各种观点,法院的判决也是各不相同。一些股东为逃避出资,将股权转让给没有实缴能力的受让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想要原股东承担责任,需要举证转让时存在恶意或者公司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是资不抵债等情形,增加了债权人维权难度,在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原股东往往不需要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了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新公司法实施后,债权人想要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该条就可以要求原股东在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对于想通过股权转让来逃避出资义务的股东,新公司法对这类情形进行了规制。 


综上几个方面,系新修订《公司法》为强化股东出资,出台的一些新规定。这些规定下,股东认缴出资金额不能像之前那么随意,因此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注册之前,对注册资本金的数额设定提前做好筹划。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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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幼蓝   


马幼蓝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浙江省直优秀女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等职务。


马幼蓝律师自1999年起执业,有25年的专职律师经历,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等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婚姻家事、公司治理及与公司有关的争议解决领域,向个人及企业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尤其是在继承、公司股权、股权激励方面,有大量的成功案例,受到客户的好评。


马幼蓝律师撰写并发表有《浅析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夫妻共债中“共同生产经营”之判断标准考察与重塑》;《破产案件办理程序概要》等多篇原创专业文章、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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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效权   


刘效权,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司业务部负责人,高级律师,浙江大学管理学院MBA课程教授,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组成员,杭州市应急管理培训中心兼职教师,九三学社杭州法律顾问服务团副团长。


刘效权律师自2006年起执业,18年的律师工作经历,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民商事案件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刘效权律师有为百余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担任数十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讲授公司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学员数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