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与生育津贴的几个问题

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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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文|韩腾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主要包括女职工休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两种。因产假与生育津贴的联系更为紧密,也更常见,故本文就产假与生育津贴的相关基础问题作下普及。



01


产假与生育津贴的关系


第一,女职工享受产假属于可领取生育津贴的主要情形之一;


第二,女职工可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需根据产假天数计算。


02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天数为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天数。此处的产假天数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及地方为鼓励生育而规定延长的产假天数。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包括延长产假的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育一孩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则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即为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则生育津贴的计算天数即为188天。


03


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关系


1、适用情形不同。生育津贴适用于女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情形,产假期间工资适用于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如《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2、支付主体不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3、计算基数不同。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期间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04


生育津贴由谁申请


应由用人单位申请。


如《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20〕56号第六十条规定: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的次年年底前,按规定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条款及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05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足差额


生育保险基金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后,若金额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这一点没有疑问。但在生育津贴金额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足差额?关于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同样以浙江省为例。


原2017年6月1日起修正施行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据此规定,生育津贴金额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补足差额。


但上述规定已被修改。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的第十六条中,已经删除了“生育津贴计发标准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差额部分;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部分内容。生育津贴金额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足差额,新规没有明确。


从法律体系上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依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降低。此外,女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据此条文亦不能得出只要参加有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就无需补足差额的结论。上述《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的删改,也体现出了需要补足的倾向,否则即没必要进行删改。同时这也符合当今鼓励生育的政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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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腾飞 

韩腾飞,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韩腾飞律师自2016年7月加入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以来,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在争议解决和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类型涵盖教育培训、工程装修、商业综合体、汽车技术等多种行业,服务内容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劳动用工、商务谈判等。


在争议解决方面,韩腾飞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韩腾飞律师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对买卖纠纷、租赁纠纷、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纠纷、侵权纠纷、装修工程纠纷、信托纠纷等各种纠纷的处理,有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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