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教授谈停工、停建与缓建项目的处置(中)

日期: 2024-04-02
作者: 王建东


编者按:2015年前后,本所创始人兼名誉主任王建东教授就停工、停建与缓建项目的处置问题为诸多施工企业作了讲座,后整理成文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东辰鲁班法律茶座》上,全文分为上、中、下三篇,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分别从行使停工权、合同解除以及认定合同无效角度提出处置方案。鉴于当下房地产形势严峻,工程项目停建缓建较多的现状,本文对施工企业处理相关问题仍有很强的针对性,本公号重推该文与广大施工企业分享。除因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示范文本变化作了调整外,文章内容保持原文未变。



发包方实力很差、债务缠身的,或项目定位错误、根本没有市场背景的,或承包条件很差、越做越亏,最终是做不下去的项目,长痛不如短痛,果断决策,解除合同,及时止损。



01


协商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合同指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即基于双方意思自治而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从法律上来说,协商解除合同可为避免对合同解除的原因发生争议,可以较好的节约时间,避免诉讼、节约成本;从效果来说,协商解除合同可以避免双方关系的僵化,不伤和气。总体上来看,对于这类项目,如果双方能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处理方式,实践中如果有争取协商解除合同的希望,应充分抓住各方的需求点与不利面,争议协商解除合同。


当然协商解除合同应全面的、一揽子的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协议中应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问题处理作出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有制约性的约定。总体上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合同解除前的违约责任,特别是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应相互放弃索赔或明确责任范围;②已完成工程量做到有效的确认,一方面从数量上明确已完成哪些工程量,界定到达什么部位等,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另一方面从质量上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即已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合格;③之前如果有未签字的联系单、签证单的,就如何处理做出约定;④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问题,结算依据、结算核定时间、逾期审核的后果等问题做明确约定;⑤对工程款支付及担保做出妥善安排,如出场与付款挂钩、出场后的支付提供担保等;⑥保修问题,如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保修金的反还等;⑦退场问题,如双方退场交接的安排、临设处理、乙方已购材料的处理等;⑧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明确退还时间。总体上应对这些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防止操作过程中发生争议。


02


一方在对方违约后单方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权在民法典中属于追究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一方出现民法典规定的或者合同文本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另一方自然可以解除合同,以解除合同的方式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该种方式的违约责任并不免除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单方解除权分为法定的解除权与约定的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第九条也曾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2021年施行的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中删除了该条款)。这些情况下即法定的解除合同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解除权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这些法定的解除权做出排除的特别约定,因为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所以并非出现上述情况就能解除合同,还需要看看合同条款中有无对这些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排除。


另一种是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解除的情形进行约定。《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况时,解除权方可以解除合同。


最为常见的形态为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情形。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4.2条规定:“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不付进度款),停止施工超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013版施工合同第16.1.1规定:“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第16.1.3 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6.1.1、16.1.3条关于承包人停工权、单方解除权的约定与2013版合同一致。


单方解除的合同,需要解除权方行使解除权,即向对方发出合同解除的通知或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合同解除。《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03


一方在对方无违约的情况下运用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也是一种法定解除权,即对方虽然无违约情况,但其出现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且对方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27条、52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和方式。


对于付款条款苛刻,未达到付款节点的项目,考虑有无不安抗辩权的余地,如开发商暴雷、项目预售资金被转移、房产转移到第三方名下、消费者占领销售部等,以不安抗辩权间接达到停工或解除合同的目的。如我们此前处理的嘉兴的一个项目,由于合同条款较苛刻,且该项目的前景亦非常不乐观,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未到,但施工单位越做越亏,后来我们发现施工单位注册资金未到位(这是前几年的事情了,现在认缴资本制下已不存在这一问题),我们以这个理由要求发包方提供担保,但发包方一直未提供担保,后我们向提出解除合同,最终也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一个杭州的某项目,施工过程因资金问题,未能及时停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不具备),正负零完成后至今已停工一年多,现在发包方因资金问题在余杭法院进行破产程序。如果能及时评估项目风险,采用不安抗辩权,及早停工,施工单位当前受到的损失会相对较小。


04


合同解除情况下应注意的问题


1、工程造价的确定


合同解除,无论工程进行到什么程度,双方需要进行工程款结算,此时发包方需要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非进度款。所以承包方需要确定结算依据,完整得收集结算资料,尽快编制结算,力求利益最大化,结算完整无缺,并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资料。


2、有效防范工期索赔


争取在诉前解决工期问题。如我们此前处理的东北的一个项目,双方在结算前明确涉案项目仅存在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以此间接实现了工期逾期责任的风险。


在不能协商免除责任的情况下,工期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不管是与建设单位协商结算工程款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结算工程款,都会面临这一问题。施工单位不能因为担心工期违约责任问题就不敢与建设单位正面推进结算问题,否则施工单位可能会一直拿不到工程结算款。所以,必须客观评估,果断决策。如东北某项目因为担心工期问题,而与建设单位就结算问题拖了三年之久,问题仍然未解决,优先权丧失,房已也被卖完,就是诉讼胜诉,也可能债权不能实现。


事实上,造成工期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都有原因。施工单位可以首先从工期起算点与终止点上找问题,尽量将工期起算点推后、将终止点提前。其次可以结合具体的项目,就可以顺延工期情况从事实及证据角度进行分析。再次可以从诉讼时效角度考虑建设单位主张工期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最后,强调混合过错免除责任。在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盘锦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履约中,二十二冶公司存在开工准备不足、前期施工能力不够、工程管理存在缺陷、擅自撤场等履约瑕疵;新广厦公司存在混凝土供给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足、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等履约瑕疵;还存在着承发包双方沟通、协调、配合等方面缺陷。以上综合原因,或先后、或交叉、或共同作用下导致工期延误,现主合同涉及工期的约定内容已经施工现场洽商记录、补充协议等几经修订,二十二冶公司擅自撤场后业主已安排案外人续建,涉案工程完工后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而又转卖他人。在此情形下,已无法确定工期延误时间,难以区分新广厦公司、二十二冶公司各自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大小和因此遭受损失数额。新广厦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无违约行为、工程逾期未交工与其无关的情形下,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关于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请求,并无不当”。


3、防范质量索赔


在一般的工程款诉讼中,建设方往往会以工期问题进行抗辩或反诉,对质量一般不持异议,因为通过了竣工验收,而且有质量问题对开发商也不利。但在解除合同时就不同了,由于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可能因销售不畅发包方也不着急,所以发包方常常据此拒付或少付工程款。承包方应注意防范质量风险:一是做好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做好施工过程的检测记录,如混凝土试块检测记录;二是对未进行验收的原因进行证明,主张建设单位未参加验收的责任。


4、注意优先权风险


建设工程优先权存在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的期限,未在期限内行使,承包方即丧失优先权。18个月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实践中,如果停工后解除合同的,若无对合同解除后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一般认定优先权从实际停工之日起计算,所以在停工较长的项目,如果需要解除合同而评估风险时,应注意到合同解除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影响问题。


上面讲述了合同解除的几种方式及应该注意的问题。事实上,合同解除是非常慎重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造成解除方根本违约的严重后果,所以在拟主张合同解除前,切不可冲动,务必由法律专业人员从证据及法律等方面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估。同时索赔权利人应根据合同要求向对方呈报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并附上相应的索赔证据,避免因为未按约定发出索赔意向书而丧失索赔权利。



未完待续




王建东教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会长


浙江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评审专家


绍兴市法学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研究会顾问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