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公司遗漏的债权怎么办?

日期: 2024-04-11
作者: 宋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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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鹰原创  文|宋军亮 

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尚有遗漏的债务尚未清偿的,其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对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的问题,已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公司注销后发现遗漏的债权能否主张的问题?现行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见有明确规定。公司在注销后因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已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债务人,那么此时公司原股东是否可以作为原告代替公司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对公司债务?


「股天使」团队近期承办的一起股权回购再审案件,股权回购义务人在一审、二审中均抗辩称原告(注:原告系投资人的股东,投资人已工商注销)不是目标公司股东和回购协议一方主体,无权要求回购,最终法院均支持投资人注销后,投资人股东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回购股权。


针对公司注销后,原股东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债权之问题,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规规定



公司注销了,谁来处理遗留债权和诉讼案件,法律无明确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规定:“26、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上述地方司法文件可作为参考。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观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529号潘某诉陈某、郭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注销后,公司遗留债权并不随之消灭,对于尚未处理的公司遗留债权,原公司股东作为原公司权利承继主体,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公司遗留债权。


三、司法实践



从司法实践来看,众多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案例均支持股东有权通过诉讼实现权利,维护自身利益。比如:


1、《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雅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最高法院认为“股东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而在公司注销之后,股东可直接向公司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2、《薛向岚、西安思源学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30号),法院认为,“薛向岚作为永晟公司的原股东,永晟公司注销后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其继受,薛向岚依法可依据永晟公司与西安思源学院签订的合同主张权利。”


3、《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王玉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4890号),法院认为,“因公司与公司股东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可成为权利主体。杰峰公司对中兴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债权,是杰峰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杰峰公司注销后可由全体股东承继。因此,王玉峰、陈秀明、丁彦星作为杰峰公司的原股东,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其他案例还有:(2021)湘05民终1958号、(2021)粤20民终4621号、(2021)京01民终6253号、(2022)新民申793号、(2014)民申字第1296号、(2020)川01民终12180号等。


四、小结



公司注销了,谁来处理遗留债权,法律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相关案例均认可原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主张公司债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公司经清算注销后才发现有遗留债权的,公司原股东可以作为原告代替公司起诉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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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军亮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万马智能制造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

海螺邦众创空间特约讲师

杭州市余杭区陶艺协会副主席

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等

超15年大型外企、大型民企、上市国企、知名私募机构、知名律所的经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业务领域:股权、基金、并购、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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