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N种情形

日期: 2024-04-25
作者: 鲍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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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

文|鲍子敬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为了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在《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也被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若违反,企业恐面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及行政处罚等措施。本文将通过相关案例、规定,列举、分析一些需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常见、重点情形。



01


情形一:出租


出租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需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形。


青岛华兴富洲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因海鲜玻璃循环池内海水长期未予更换,联系工人杜兴信更换海水。工人杜兴信在操作过程中触电身亡,经应急局调查,被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最终青岛轩友富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将酒店餐饮、住宿场所出租给青岛华兴富洲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而被行政处罚。



02


情形二:发包


发包需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是较为明确的。


(2020)最高法行申10477号案中,华兴公司租赁通勤车时未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未审核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并未对车辆运行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法院认为华兴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将其公司内部员工上下班通勤业务发包给通达公司,应当与通达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或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19)苏06行终1号中,因九鼎公司对吊带的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使用不规范而导致发生事故。法院认为案涉货物的装卸、运输本就是九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其与德信公司签订货运合同,将运输活动发包给德信公司,并不因此免除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关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发包或出租中生产经营单位各自的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防止出现推诿、脱节和“挂空档”,九鼎公司将案涉货物的运输发包给德信公司以后,仍要对德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检查,而不能“一包了之”,因此九鼎公司仍应承担事故责任。



03


情形三:承揽


对于承揽是否需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存在一定争议。


(2019)津行申488号等案件的判决主文中提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7]53号)这一文件,该文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发包、承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对建设项目的发包、承包,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将本单位的设备、设施、厂房、器材等委托他人进行保养、检测、维修、安装、改造和更换等工作。但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搜索,暂未发现该文件的官方出处。


同时,部分案例持有相反观点在(2016)粤19行终87号中,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如加工、定作、修理等工作;而承包合同一般指发包人将生产经营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进行经营管理,并由承包人自负盈亏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典型的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况,但反之不能认为承包合同涵盖承揽合同,更不能认为只要让渡权利义务即构成发包。若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承包关系的规定来处罚因承揽关系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将定作人责任等同于发包人责任,这就通过扩张解释扩大了行政法律的适用范围。



04


情形四:预备性、收尾性工作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在(2019)京行申1530号中,红螺公司承租的商铺红螺食品专卖店,因租赁合同到期需要退租,红螺公司将设置的商铺门头牌匾拆除工作交由华成通惠公司负责,在拆除过程中发生事故。法院认为拆除门头牌匾属于红螺公司的收尾性工作,属于生产经营活动。另据《鉴定报告》,发生事故的原因除华成通惠公司本身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外,还与红螺公司将拆除门头牌匾工程交由该司负责时,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涉案场地的电力设施、设置等涉及安全作业及拆除作业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情况告知华成通惠公司,拆除作业前未与相关部门沟通,进行隔离、断电等安全措施相关。故红螺公司虽将拆除门头牌匾工作交由华成通惠公司负责,但作为涉案场地的承租经营单位仍应对涉案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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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包


在(2018)苏行申856号案中,盱眙县第一中学虽系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其将学校外墙涂装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金祥公司施工,且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亦未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依法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故盱眙县第一中学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危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建议相关主体都要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且安全管理责任不能仅仅体现在纸面,更应通过日常统一协调、管理而落到实处。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仍有部分企业忽视安全管理责任,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定期对承租方、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也未及时督促整改。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才能够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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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子敬 

鲍子敬,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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