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自然人,产生工伤后的追偿问题

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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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

文|韩腾飞


一般而言,伤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在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的情况下,出于对工人权利的特别保护,即使伤者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



01


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可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上述规定,单位若将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工人因施工受伤的,则即使伤者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也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施工企业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给自然人,该自然人雇佣工人施工。工人因施工受伤后,因该自然人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施工企业对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2


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进行追偿的法律依据。


1、从法理上分析。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招用工人,则其与工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工人因施工受伤的,该自然人应对工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规定,该自然人与工人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规定而对工人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承担了本该由该自然人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施工企业赔偿后,依法应有权向该自然人追偿。


2、从司法解释条文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招用工人,其与工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劳务关系, 其对工人的施工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此,该自然人即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中的“个人”。


03


可追偿的范围。


虽然施工企业有权向“没有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追偿,但是并不能追偿全部的工伤赔偿金额。因为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自然人,本身也有过错,所以法院一般亦会判决施工企业分担部分责任。从笔者办理过的案件来看,法院一般会按施工企业承担次要责任、无资质承包工程的自然人承担主要责任进行判决。至于主次责任各自的比例,个案都有所不同,由法院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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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腾飞 

韩腾飞,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韩腾飞律师自2016年7月加入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以来,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在争议解决和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类型涵盖教育培训、工程装修、商业综合体、汽车技术等多种行业,服务内容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劳动用工、商务谈判等。


在争议解决方面,韩腾飞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韩腾飞律师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对买卖纠纷、租赁纠纷、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纠纷、侵权纠纷、装修工程纠纷、信托纠纷等各种纠纷的处理,有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