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之间的赔付关系
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甲驾驶机动车与驾驶机动车的乙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甲受伤,甲负事故主要责任,乙负事故次要责任。甲因受伤而产生的损失如下: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为150000元; (2)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为500000元; (3)车辆修理费用50000元。甲的损失合计700000元。 乙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甲投保有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依据这条规定,甲的损失应先由乙投保的交强险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不足的,再由乙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 现行交强险的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甲的第(1)项损失150000元属于医疗费用的赔偿范围,因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故乙投保的交强险就第(1)项损失赔偿给甲18000元。 交强险不足赔偿金额为132000元。甲的第(2)项损失属于死亡伤残赔偿范围。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故乙投保的交强险就第(2)项损失赔偿给甲180000元,交强险不足赔偿金额为320000元。 甲的第(3)项损失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因财产损失赔偿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乙投保的交强险就第(3)项损失赔偿给甲2000元,交强险不足赔偿金额为48000元。乙投保的交强险总计不足赔偿金额为500000元。就该500000元,由乙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 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比例,需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假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甲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乙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则乙投保的商业三者险就500000元赔偿给甲30%即150000元。 此时,甲尚有350000元的损失未得到赔偿,其中包括财产损失33600元(48000×70%)。《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此可见,车上人员责任险只赔偿人身伤亡,不赔偿财产损失。因此,甲未从乙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获赔的33600元财产损失,由甲自行承担。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十七条,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甲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甲的人身伤亡损失金额为650000元(150000+500000),乙投保的交强险就人身伤亡赔偿给甲的金额为198000元(180000+18000),(650000-198000)×70%=316400(元),低于车上人员责任险500000元的保险金额。因此,甲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应赔偿给甲316400元。
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甲的700000元损失,除33600元的财产损失外,其余的666400元损失,通过乙投保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甲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都得到了弥补(分别为:交强险赔偿200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1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316400元)。
作者简介
韩腾飞,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韩腾飞律师自2016年7月加入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以来,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在争议解决和企业经营风险防范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类型涵盖教育培训、工程装修、商业综合体、汽车技术等多种行业,服务内容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劳动用工、商务谈判等。 在争议解决方面,韩腾飞律师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自执业以来,韩腾飞律师代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对买卖纠纷、租赁纠纷、借贷纠纷、劳动争议、婚姻纠纷、侵权纠纷、装修工程纠纷、信托纠纷等各种纠纷的处理,有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