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是否仍应扣留
日期:
2024-10-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合同通常约定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待工程竣工、质保期满后退还。实践中,工程项目未竣工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往往要求继续扣留质保金,承包人则要求一并支付质保金,在此情形下,质保金应否扣留存有争议。
支持质保金扣留案例
(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裁判观点:质保金条款属于结算条款,合同解除不影响质保金条款效力,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工程质量保证金才应返还施工方。案涉工程未完工,承包人的质量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且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也未交付使用,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故承包人主张质保金不应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质保金退还案例
(2018)最高法民终638号,裁判观点:案涉《备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条款应终止履行,案涉工程至今未完工,缺陷责任期尚未起算,上述质保金条款尚未履行,该条款应终止履行。承包人的保修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质保金条款终止履行,中成公司仍然应对已完工程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实务中,施工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是否退还存在不同的观点,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明文规定,笔者倾向于质保金同结算款一并退还。质保金扣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担保的效果,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履行保修义务,但保修责任系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质保金是否扣留均不影响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作者简介
徐涛
徐涛,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徐涛律师2017年加入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四部,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业务,办理大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工程相关案件,在复杂疑难的建设工程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同时,在公司法律问题及其他民事纠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