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日期: 2024-11-05
作者: 閣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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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是指工程施工停止或承包人所安排的工人、机械超过了实际施工需要,导致工人、机械的效用不能有效发挥导致承包人支出的费用。从停窝工所产生的原因来看可以将其分为三类:

(1)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

(2)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

(3)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停窝工,如不可抗力等。

本文主要探讨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停窝工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地方法院或仲裁委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23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施工期间停窝工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承包人将该费用与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应予支持。”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房地产业发展60条建议》第三十条规定:“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优先受偿权范围内,承包人诉请就上述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典型案例】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乙企业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后因工程款纠纷甲公司诉至法院,同时要求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包括因乙企业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对甲公司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第7条第3款规定:“受偿范围和期限,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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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的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


1.不支持停窝工产生的费用享有优先权

(1)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14)民一终字第56号【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64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停工后,河南四建公司与开封世纪嘉源公司未对剩余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案涉工程剩余价款系在诉讼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河南四建公司因停工产生的损失并不在工程价款范围内,其要求将停工损失列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3)中国电建集团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原贵州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

综上所述,赤天化公司应当向电建公司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为103186861元,即原审判决认定的51335383元+51438516元(合同约定差额)+412962元(证据无赤天化签字部分)。赤天化公司应当向电建公司支付的窝工损失为17840094元。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电建公司就其主张的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电建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部分支持。



2.支持停窝工费用享有优先权

(1)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终24号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田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中建四局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欠付的工程价款144065066元及停工损失388万元的范围内,共计147945066元


停窝工产生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


上述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的本质在于: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是属于“工程价款”还是“损害赔偿”?如果是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是损害赔偿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为,停窝工产生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如下:


1.根据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停窝工产生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0条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规定: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而附件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第三条其他项目费第一款规定:“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根据前述规定,停窝工产生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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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费用组成来看

停窝工产生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

以停工产生的费用为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8.3条第二款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包括: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其中“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的费用”属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运至现场的材料和设备的保管费”属于总承包服务费,“施工机具租赁费”属于施工机具使用费,“现场生产工人与管理人员工资”属于人工费,“承包人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属于措施费。故停窝工产生的费用组成均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找到相应的类别。


3.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停窝工产生的费用

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民法典》第807条通过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达到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该条对建设工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间接性。如果对承包人实际用于项目的停窝工费用不予优先保护,就会导致承包人的资产负债状况恶化,从而影响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虽然笔者认为停窝工产生的费用属于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鉴于实务中对此仍存在争议,施工企业在主张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停窝工产生的费用发生时应及时取得签证、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确定停窝工费用的金额;

2.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将停窝工产生的费用并入工程款中计算,避免将停窝工产生的费用与工程款并列描述;

3.在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避免使用“停窝工损失”等描述,避免法院或仲裁机构径行根据承包人的诉讼或仲裁请求直接认定停窝工产生的费用属于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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閤成鑫,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

建设工程纠纷、民商事诉讼、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社会职务

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