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签证管理
签证是建设工程实务中形成的行业术语,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工程量、费用、工期等原合同条款需要进行调整,而由双方协商一致的补充协议。不同于适用于对合同条款的全面修改或补充的重大调整,签证主要适用于对合同条款的局部调整,是对合同变更的具体实施和确认,也是对施工过程中“当时当地事件”客观情况的反映。 签证的分类 1.技术签证 技术签证是指因客观技术性因素导致双方对某一施工环节技术要求或具体施工方法进行联系确定的一种方式,包括技术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化和补充。具体适用范围: (1)原定设计发生变更,比如设计图纸错误或优化设计导致的变更。 (2)施工工艺变更,比如承建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探阶段未发现的地下水问题,而存在施工隐患,导致施工条件变化需进行施工方法调整。 (3)材料替换,比如石油化工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建方发现招标文件中的某材料达不到石油化工行业建筑材料的安全质量标准,继续使用将影响未来竣工验收,而必须进行材料替换。 (4)技术问题的解决,比如甲供设备故障,地质条件与招标文件不符等因素导致的变更。 技术签证的程序: (1)技术变更的提出: ①提出的主体: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业主方。 ②变更原因: 明确技术变更的具体原因,如设计错误、施工条件变化、材料供应问题。 ③提交书面申请,需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和预期影响。 (2)技术变更评估: ①技术评估,由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技术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确认变更是否合理。 ②费用评估,由施工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对技术变更的费用进行评估,计算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 ③工期评估,评估技术变更对工期的影响,确定是否需要延长工期。 ④风险评估,评估技术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的潜在风险。 (3)技术变更审批: ①内部审批,由提出方内部对技术变更申请进行审批,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②外部审批,由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方审批该申请。最后经审批后,需形成书面审批文件,明确变更的内容、费用、工期等。 (4)技术变更指令: 业主或监理单位下发正式的技术变更指令,明确变更的内容、要求和实施时间,最后经相关方签字确认,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5)技术变更实施 施工单位根据技术变更指令调整施工方案,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记录技术变更的实施过程,包括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等。 (6)技术签证申请 施工单位根据技术变更实施情况,提交技术签证申请,详细说明具体实施后变更的工程量、费用、工期影响等施工信息,并附上相关证件材料。如变更指令、现场记录、工程量计算书、费用计算书等。 (7)技术签证审核 由监理单位对技术签证进行初审,确认变更的实施情况和费用计算的合理性,再由业主单位对技术签证申请最终审核,确认其合法性和合规性,最后由相关方签字确认,形成正式的技术签证文件。 (8)技术签证结算 根据技术签证文件,将变更费用纳入工程结算中,调整合同总价;根据技术签证文件,调整工程工期,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将技术签证的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便于后续查阅和审计。
2.经济签证 经济签证也称为费用签证,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工程施工内容的变更、施工条件或施工环境的变更,发包人要求变更、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造成承包人需要追加合同价款的各类签证。适用范围: (1)因设计变更或现场条件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 (2)因市场行情变化(达到情势变更的条件)或材料替换导致的单价调整; (3)因施工工艺调整或人工数量变化导致的费用增减。 (4)因机械使用时间或台班费变化导致的费用增减。 经济签证的程序: (1)经济变更提出: 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业主方提出书面申请,需要明确经济变更的具体原因、内容和预期影响; (2)经济变更评估: 包括费用评估、工程量核实、单价审核、风险评估; (3)经济变更审批 (4)经济变更指令下达 (5)经济变更实施 (6)实施后,经济签证申请 (7)经济签证审核 (8)经济签证结算
3.工期签证 工期签证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针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可申请工期顺延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签证。适用范围: (1)工程变更,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施工工艺调整等导致的工期延长。 (2)不可抗力,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长。 (3)业主原因,因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延迟或业主指令变更导致的工期延长。申请的流程和上述两种差不多。 签证合规管理的关键环节: (1)书面文件 所有工期签证必须形成书面文件,确保其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2)签字确认 签证的每个环节都需经相关方签字确认,确保签证的有效性。 (3)证据材料 签证需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变更指令、现场记录、费用计算书、工期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 (4)审批流程 确保签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确保其合规性和合理性。
签证与工程审计审定、审减 工程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和效益性。工程审计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审计手段发现和纠正项目中的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工程审减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和核实工程项目的费用、工程量、合同履行情况等,发现并核减不合理的费用、虚报的工程量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支出,从而降低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过程。 在建设工程领域,签证不合规与审计的审减结果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签证不合规可能导致费用虚增、工程量虚报,或者因签证证据材料缺失,导致审计认定其存在虚增、虚报而违背事实予以审减。比如在PPP项目中,政府内部审计结论与承建单位的结算结论存在很大的差异,绝大部分的原因在于双方“签证管理”能力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发生争议诉之于法院,法院最终往往采纳的是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中的结果,而未被书面化、证据化的签证、“口头协议”很难被审计机构认可。
发包人拒签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出具工程签证的主体应为发包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在实务中,承包人履行变更指令的前提是获得“变更”的审批授权,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评估结果不同的情况,导致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的时候,发包人以拒收或拒签的方式,不予认可承包人的工程量。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不得不要求监理单位先行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发包人会以不认可此效力为由进行抗辩。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条,“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的指导意见出于“监理单位”是由发包人委托,且站在独立第三方的角度来反映工程事实。 上述的指导意见并非单方面站在“被拒的承包人”一方。发包人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签证申请、审核、签署的流程以及相应的主体,明确约定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工程监理的签证权限及范围。比如规定工程签证的上限金额,超过该金额应当走一定的流程等具体的约定。 此外,发包人拒签应当有合理的理由。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4.2款的规定了“发包人逾期未确认”的不利后果。因此,发包人在拒绝签证前,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属于不符合要求的签证,应当及时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书面答复。如缺少证明材料的,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补充。 承包人忽略签证管理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4.4款的规定,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在实践中,不少承包人因人情关系、利益考量,或者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缺乏签证合规意识,在施工过程中不签证、签证不及时、签证违规,事后发生争议后又无相关证据支撑,导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比如一些发包人代表在施工过程中,未走完流程,就直接以口头形式向承包人发指令,并承诺事后补签,而承包人碍于人情,通常只顾着完成指令。在事后,既没有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签证单,也没有固定现场证据,结算时才发现需要补办签证,而这种情况下,若双方发生争议,发包人往往不会补签,承包人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又比如签证形式不合规,未在签证单上明确变更内容、原因,未明确涉及的金额、工期顺延的事项,导致该签证因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证据材料不足,无法作为结算证据。 此外,一些承包人缺乏签证管理团队,无法及时察觉在“变更申请过程中”对变更后工程量、成本的错误预估。承包人在实施完“变更指令”后,才发现实际工程量与预估差别巨大。届时承包人再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往往不予认可,最终导致承包人自行承担超额损失。 对此,承包人应当重视签证管理,组建签证专项管理团队,团队内至少配备一名造价人员、技术人员、法务专员,对施工技术、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角度对签证进行把关,避免过期补签、签证无效影响工程结算的情形出现。此外,承包人应当重视项目成员的培训以及人才的培养,可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审计合规专家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解读,进行合规性指导,只有全员有相关意识才可以避免“签证无效”“无签证”导致的风险漏洞。
作者简介 雷锦锦 雷锦锦律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浙江校友会法律顾问团财经、税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擅长公司治理、企业合规(含财税合规、数字化合规、知识产权合等)、企业法律顾问等;建设工程领域、财税金融领域、高新技术领域等行业非诉或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