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明辨罪与非罪,筑牢安全防线

日期: 2025-03-25
作者: 张开颜

在企业生产中,安全是唯一不变的主题。然而,一些违规操作、冒险作业、疏忽大意的行为,可能会引发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甚至可能导致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把高悬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利剑,时刻提醒着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守安全红线。本文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与非罪为视角,帮助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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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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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条文中可以看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本罪主体为在生产、作业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或直接操作义务的人员,核心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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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范围

直接从业者:工人、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人员:厂长、项目经理、安全员、车间主任;

特殊主体:实际控制人、核心生产环节的劳务派遣工、安全评价机构直接责任人。


2

认定标准

职责本位:以是否负有生产安全义务为核心,而非劳动关系性质;

排除情形:无特定义务者、非生产作业领域、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


3

特殊认定

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或协议实际支配生产经营的人员;

劳务派遣工:若从事核心生产环节,需担责;

安全评价机构:故意出具虚假报告或严重失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


2、客体:本罪客体具有双重属性,既包含制度性法益,即安全生产管理秩序,也包含物质性法益,即公民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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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法益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生产管理秩序,具体指向《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安全保障制度体系。例如,某化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防爆设备,导致车间爆炸,既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直接冲击了生产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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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性法益

本罪同时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与财产权。根据司法解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即构成 “重大伤亡”,而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特殊行业如矿山、建筑为10万元以上)则构成 “严重后果”。需注意,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刑期上限提升至7年,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强化保护。


3、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含过于自信的过失。


1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表现为 “应当预见但因疏忽未预见”。例如,某电工未按规定检查线路老化问题,导致火灾。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表现为 “已预见风险但轻信能避免”。例如,某塔吊司机明知超载仍冒险作业导致坍塌。


4、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核心认定要点如下:


1

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需达到 “明显违反安全规范” 程度。


2

结果的可预见性

行为人应当预见违规可能导致的后果。


3

多因一果的处理

若存在多个违规行为,需区分主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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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至关重要。除了看是否满足上述构成要件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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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认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例如,某工厂工人在操作机器时,因一时疏忽忘记检查机器的关键部件,导致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造成人员伤亡,这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如果工人明知机器存在一些小问题,但自认为不会影响使用,继续违规操作,最终引发事故,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例如,在突发的地震灾害中,工厂的设备因地震损坏而引发事故,这种情况下,相关人员不应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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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性质的区分

要注意将重大责任事故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以及科学试验中无法避免的事故区分开来。自然事故是指因自然原因(如雷电、洪水、地震等)引起的事故,这类事故并非人为因素导致,与行为人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无关,所以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而发生的事故。

例如,在某新型产品的研发过程中,由于现有的技术水平无法完全攻克某个技术难题,导致在试验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人员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不应认定为犯罪。同样,在科学试验中,由于试验本身具有一定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对于那些无法避免的事故,也不能简单地归责于参与试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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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不仅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也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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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层面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规范生产作业流程,确保各项生产活动有章可循。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其熟悉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定期对生产设备、作业环境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4)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购买保险,在发生事故时可以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

2、个人层面

(1)增强安全意识: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认识到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幸福和企业的发展。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违规、不冒险,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

(3)不断学习安全知识:积极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知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重大责任事故罪关乎生产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生产作业中时刻保持警惕,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共同筑牢安全生产的防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预防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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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颜



张开颜律师系房地产综合部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擅长刑事案件及各类民商行政案件的处理,现担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西湖区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杭州市妇女活动中心(杭州市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参与编制了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程序操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