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与风控 | 用了被注册的传统纹样就侵权?老祖宗的审美到底还能不能用?——商标合规视角下的冷思考

日期: 2026-08-17
作者: 雷锦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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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风控” 专栏由本所“工程法+”法律服务团队主持,在保留工程建设领域传统商事议题基础上,还将围绕企业财税、跨境出海、知识产权、劳动用工、刑事风险防控等实务方向展开深度法律研讨。本专栏延续 “商榷与探索” 的思辨底色,诚邀各界抛出困惑、参与投稿,一同研判风险、共寻合规解题路径。




引言

2026年7月2日,“LV起诉茉莉奶白判赔1030万元”的词条在多个平台引爆热搜,让公众获知这样一件事:一家平价的中国本土茶饮品牌,因四叶花卉图形与路易威登的商标构成近似,被法院一审判赔1030万元。舆论几乎在瞬间被点燃。紧接着,类似“茉莉奶白换彩色头像”“LV你身后空无一人”“LV欺负古代人不会注册商标”等话题接连登上热搜。之后,热心网友还翻出敦煌壁画、唐代宝相花、柿蒂纹、苏州园林花窗等传统纹样,逐条比对LV的四叶花图形,质疑声如潮水般涌来:老祖宗留下的纹样,怎么就成了别人的商标?此后,网友的“考古”从纹样溯源蔓延至全民调侃——“旱厕通风砖撞脸LV字母”“香菇不敢切十字花刀了”等梗图广为流传,情绪从困惑转向戏谑,又在戏谑之中掺杂了愤懑。


这一连串的反应,折射出的不仅是一场商标官司的输赢,更是公众深层的焦虑:老祖宗流传下来的纹样,难道要被外国公司独占?我们以后日常经营中,还能不能用这些图案?


事实上,这种焦虑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商标权边界的不了解——法律并未禁止使用传统纹样,禁止的是将其作为“商标”来用。本文正是希望以此为引,梳理“装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的法律界限,为创业者和经营者提供一份合规参考。




目录

一、从“茉莉奶白”说起:一个价值千万的合规警示

二、“被注册的传统纹样就不能用了”是误解:商标和装饰,法律分得很清

三、合规启示:老祖宗的传统纹样怎么用才安全?




一、从“茉莉奶白”说起:

一个价值千万的合规警示

从热搜“炸锅”开始,到“全民力挺茉莉奶白、嘲讽LV”,再到网友一边倒地支持茉莉奶白上诉——这场舆论风暴中,“茉莉奶白”成了被同情的对象,而“LV”则被贴上了“文化掠夺”的标签,口碑急剧下滑。但细看一审判决书,小编认为“茉莉奶白”输得并不冤。与此同时,这起案件也暴露出一个普遍问题:大众对于图案的“商标权使用”与“装饰性使用”之间的界限,存在严重混淆。那么,小编就来捋一捋“茉莉奶白”在本案中的一审法官认定其构成侵权的事实依据有哪些?也借此厘清:“茉莉奶白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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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微博


1.申请注册四叶花卉图形商标被知识产权局驳回,被官方认定商标近似,但是“茉莉奶白”未停止该标识的使用。2024年3月其“茉莉奶白”的关联公司就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初审、复审均被驳回,理由与LV的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标申请被驳回后,茉莉奶白非但没有调整视觉方案,反而在2024年下半年正式将这套图形铺进了全国门店,继续使用,存在主观恶意。


2.“茉莉奶白”的四叶花卉图形并非“装饰性使用”,而是全方位覆盖用于商业品牌核心视觉符号使用。茉莉奶白并非仅在奶茶杯上使用被诉图案。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从线上到线下,从核心产品到周边衍生品——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小红书、微博等所有线上平台的头像及宣传物料;全国两千多家门店的店招、装潢、宣传展板;奶茶杯、包装纸袋、保温袋、香包、丝巾、帽子、耳钉、手机壳、香薰蜡烛、红包袋、联名挎包……几乎能承载视觉标识的每一个角落,都被植入了那朵与LV高度近似的四瓣花图形。——这种系统性、全覆盖式的使用方式,已经远超“装饰性使用”的范畴,而是将该图形作为品牌识别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发挥着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功能。


3.收到LV律师函后,“茉莉奶白”无视警告进一步布局。2024年8月13日及8月22日,LV两次向茉莉奶白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茉莉奶白确认收到后,不仅未停止,反而继续推出与LV注册商标及产品更为近似的饮品杯包装及周边产品。法律上,这种“收到通知后继续侵权”的行为,正是认定“主观恶意”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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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茉莉奶白


4.客观上是已经造成消费者“混淆”,“茉莉奶白”也从未及时澄清。从“茉莉奶白”此前与加菲猫联名来看、SharkGirl联名、FAKEROOM联名包袋、南翔馒头殿跨界联动——茉莉奶白不仅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被诉标识,还通过一系列联名合作,有了将侵权标识渗透到更多品类和场景中的前例。一审判决书详细记录了各大社交平台上消费者的真实评论——“LV联名?”“我以为LV和新白娘子传奇合作了”“还以为是lv联名”“感觉茉莉奶白的高级感是LV给的”“这是奶白和LV联名了吗”……甚至有人直接发文称“茉莉奶白要做奶茶界的LV"“这款新皮酷似LV”。消费者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他们确实混淆了。


5.LV涉案商标中恰恰包含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的咖啡业务。判决书特别提到,茉莉奶白公司在涉诉后于2024年4月在茶饮料基础上推出了咖啡业务。这一事实被法院作为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的重要因素——明知与LV存在商标冲突,反而主动进入与LV餐饮业务直接竞争的领域。


看完这些后,作为法律人会感觉,怎么“茉莉奶白”怎么尽在商标侵权雷区蹦迪的感觉?“茉莉奶白”不冤。但是舆论的画风却变得越来越诡异,LV引起了“公愤”。说到底,核心就是一件事:为何老祖宗留下的审美传承,成为外来者对国内企业、普通经营者反向收割的工具?难道作为华夏子孙以后连自由使用自家的传承也违法?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舆情的画风诡异正体现出了大众对于“知识产权”认识的匮乏,对“商标权”与“装饰性使用”之间边界的模糊认识。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了解一下。




二、“被注册的传统纹样就不能用了”是误解:

商标和装饰,法律分得很清

记得“茉莉奶白”舆情爆发那几天,小编从各种评论中可以感受到大众困惑的是“中华传承上千年的纹样,就因为外国企业注册了,就成他们的了?那我用它做床单花纹、雕花窗、瓷砖、饰品是不是也要被起诉?”答案不在情绪里,是在法律对“商标”和“装饰”的区分里。



(一)商标法保护的不是“图案”,而是“识别功能”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主要是使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来使自己经营的商品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商标可以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单纯地使用某些商标要素作为普通装饰,没有进行“搭便车”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举个通俗的例子:一个家纺的生产厂商专门设计和生产中式花样的床上用品,包括了一款印满了四叶花纹四件套,颜色也有多种,其中一种颜色正好撞色了LV的经典老花棕色。LV会去告吗?显然不会,为什么?答案不是什么复杂的法理,而是常识。即家纺厂商生产成百上千款花色,一款四叶花纹四件套只是众多花色之一,且有多色可选——消费者不会通过这一款花纹来识别“这是谁家生产的”,它不承担品牌来源识别功能。因此该使用属于纯粹的装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规制的范畴。


而“茉莉奶白”的做法则完全不同——它不是把四叶花作为众多花色之一去“美化”产品,而是将其作为唯一的、核心的品牌标识,统一用于全国2400多家门店的店招、产品包装和宣传物料。消费者看到这朵花,想到的不是“花纹好看”,而是“这是茉莉奶白”。这就从“装饰”跨入了“商标”的范畴。


所以,区分是作为商标使用,还是装饰性使用,主要看两方面:一看使用目的——经营者将这个图案用于何处。如果是为了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让消费者认牌购物,就是商标性使用;如果仅仅是为了美化外观、增加视觉吸引力,不指向任何品牌,就是装饰性使用。二看使用效果——消费者看到这个图案后,是会将其与特定品牌建立联系,还是仅仅视作普通装饰。如果公众普遍认为“这朵花代表某某品牌”,就可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如果公众只觉得“这花纹挺好看”,不指向任何来源,则属于装饰性使用。原理清楚了,但实践中该如何具体判断边界?下面这个案子给出了答案。



(二)装饰性使用的判断边界—LV诉SOLVIL手表败诉案

如果说法官在茉莉奶白案中认定侵权成立,是站在“四叶花图形构成商标性使用”这一边;那么在LV诉SOLVIL手表案(【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中,则是在“装饰性使用”这一边划下了一道清晰的分界线。在这个案件中,LV认为时间廊公司、雄腾公司销售的SOLVIL手表,在表盘、表带上使用的四花装饰图案,侵犯了其核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钟表等商品的图形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支持了LV的诉请,二审广东高院则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我们来捋一捋二审法官的审理思路以及值得品鉴的地方:


第一,对于图形在产品的使用不局限于“单个元素”而是从整体风格、构图细节、视觉印象等方面综合判断。元素同类不等于标识近似。LV四花瓣仅是一个图形,而被控侵权的SOLVIL腕表上其表盘中部不规则地分布有五朵不完整的四花瓣图案,花瓣较为短粗,整个四花瓣上均匀分布着类似碎钻石的小圆点装饰,花瓣中央的圆圈并不明显;表盘四周分布有16朵大小不同的完整四花瓣,表带上亦有用线缝制的两个不规则的花瓣装饰,整体风格富丽、夸张,与LV商标的对称狭长花瓣、规整中心圆圈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整个表面与表带整体的观感是具有“美感”与“艺术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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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互联网


第二,LOGO的位置通常是品牌标识的地方,SOLVIL手表在表盘中上部标注“SOLVIL”字样——这正是手表上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而LV所主张的四花瓣显然并非位于LOGO区域,而是分布在表盘、表带,并未做识别手表品牌来源使用。


第三,“整体驰名”不等于“局部驰名”。 这是本案最具制度启示意义的裁判规则。LV驰名的商标更多是特殊设计的LV字母+老花组合下各图形的组合,比如本案中的“LV字母+四花瓣”组合标识确实具有高知名度,但是LV方无证据证明单独的“四花瓣”图形商标在国内手表市场上独立使用并形成稳定知名度,所以不具备单独一个“四花瓣”要素就能联想到该手表属于LV腕表品牌。即组合商标的商誉不能当然及于其拆分后的单一图形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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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路易威登


第四,两者市场目标客群差异明显,SOLVIL手表在大众钟表零售店销售、LV仅高端专柜售卖;LV手表价格为SOLVIL数十倍。这些因素叠加,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区分来源无混淆误认风险。


总结:图案本身不分善恶,关键在于怎么用——是作为“装饰”美化产品,还是作为“商标”标识来源。法律不禁止用传统纹样,禁止的是把它当作自己的品牌去“搭便车”。




三、合规启示:

老祖宗的传统纹样怎么用才安全?

厘清了“商标性使用”与“装饰性使用”的界限,了解了SOLVIL案中司法实践的具体判断维度后,接下来的问题就很实际了:落到企业经营和产品设计实务中,到底怎么用才算安全?这一节,小编就从知识产权法里的“公共资源”说起,再落到四条可操作的建议。



(一)老祖宗审美传统纹样属于公共资源,如何用?

在知识产权法里,有一块领域叫 “公有领域” ——指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社会公众自由利用的知识产品或信息。著作权法里,超过保护期的作品(比如《红楼梦》)、法律文件等,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专利法里,超过保护期的发明创造同样如此。


而本文讨论的这些传统纹样,比如敦煌壁画里的宝相花、宋瓷上的缠枝纹、明清家具上的夔龙纹——它们存在的时间远远超过任何知识产权保护期,天然处于公有领域,属于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新旧两版《商标法》都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公有领域资源不被侵占。公共资源天然不属于任何人,谁也不能把“花”“叶子”“圆形”“对称结构”这些人类共通的审美元素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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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pexels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共元素完全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法律允许对公共元素进行创造性改造后注册——前提是改造后的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来源。只不过,以公有领域元素为主要特征的商标,其保护范围应当受到限制。这一限制集中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新法对应条款同步保留):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等要素,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落到传统纹样上,逻辑就很清楚了:传统纹样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作为装饰、美化元素使用——做床单、雕花窗、设计文创,只要不把它当作自己的品牌标识,就不在商标权的排他范围之内。




(二)品牌经营与产品装饰设计中的合规建议

原理讲清楚了,具体操作层面,本文梳理了四条合规建议:


第一,区分“品牌标识”与“美学元素”。  使用一个传统纹样,先问自己一个问题:我是拿它来“美化产品”,还是拿它来“标注品牌”?前者属于装饰性使用,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后者跨入了商标性使用的范畴。纹样可以美化产品,不能标注来源。


此外,需要留意的是,装饰性使用虽能避开商标侵权,但不等于零著作权风险。服装、家具等产品上的图案,如果对传统纹样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编排设计(如构图、色彩、线条的个性化搭配),就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仍可能构成侵权。当然,传统纹样本身属于公有领域,不能被个人登记后独占——传统元素人人可用,但抄袭他人对传统元素的独创性表达,法律不允许。


第二,做“差异化改造”,避免直接照搬 传统纹样是公共资源,但特定品牌经过独创性改造的特定图形不是。如果确有将其用于品牌视觉的需求,建议对传统纹样进行颜色、线条、比例等方面的独创性调整,避免与已有注册商标在整体风格和构图细节上高度近似。元素同类不等于标识近似——这个SOLVIL案确立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设计端的风控。


第三,建立“事前检索+事后停用”的应急机制。 将传统纹样用于品牌标识前,先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是否已被注册。检索范围不能只盯着自己所在的行业类别,还要排查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风险——“行业不同就安全”是致命误区。更关键的是:如果商标申请被驳回,说明官方已认定存在在先权利冲突,这是最明确的“红灯信号”。收到驳回通知立即停用或修改,是成本最低的风险控制手段。


第四,留存创作痕迹,以备不时之需。设计底稿、创作思路、修改过程,这些材料看似零碎,但万一陷入纠纷,可以作为证明“独立创作”和“主观善意”的辅助证据。合规不仅是做对的事,还要能在被质疑时拿出证据。



  结语: 

回过头来看,茉莉奶白案的舆论风波,本质上是公众对“商标权”的理解与法律实际规则之间的错位。法律从未禁止用传统纹样做装饰,禁止的是把它当作自己的品牌去“搭便车”。传统纹样是公共的,任何人都可以用它来“美化”产品;但品牌商誉是自创的,不能靠“搭便车”来获取。对于经营者和创业者来说,关键不在于“能不能用”,而在于“怎么用”。美可以共享,标必须自有——这两个场景,法律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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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锦锦

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内部审计负责人与后备人才、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浙江校友会法学分会理事、点睛网财税法与企业合规讲师;擅长公司治理、企业合规(财税、数字化、知识产权合规等)、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领域、财税金融领域、高新技术领域等行业非诉或诉讼案件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工程法+”法律服务团队,是由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名誉主任王建东教授领衔,以工程领域法律服务为根基,融合工程建设、企业财税、刑事风控、合规管理、涉外法律等多领域专业能力的复合型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深耕依托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建筑、商贸等各类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全方位护航企业合规经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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